《湖北省开发区条例》明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开发区条例》明年3月1日起施行

鼓励实行海外高层次人才直聘制度

  11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开发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明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六章47条,明确要探索实行开发区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的高级职称直聘制度。

  开发区是产业转型升级的主战场,人才是开发区的核心竞争力。为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条例》规定,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创新选人用人机制,制定高层次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培养、服务、激励等相关办法,为开发区人才签证、停(居)留、项目与奖励申报、执业、创新创业、住房、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等提供便利,探索实行兼职兼薪、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方式,对招商引资和专业岗位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特殊人才可实行特职特聘、特岗特薪,对海外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可实行高级职称直聘制度。

  《条例》为开发区赋权减负,鼓励开发区在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上大胆改革创新,支持开发区推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实行管理机构与运营企业分离制度,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开发区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形成特色产业园区。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管理机构应统一服务标准,优化办事流程,为市场主体提供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服务、一网通办的政务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和水平,并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将开发区建设成为高水平营商环境的示范区。

  目前,我省共有国家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6家,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84家,开发区生产总值占全省GDP总量的一半以上。制定《条例》是我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意在以高质量立法为开发区创新发展保驾护航,将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进一步发挥开发区的功能优势,形成新的集聚效应和增长动力。(王馨)

责任编辑:李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