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明确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的总体要求

  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奋力开创法治湖北建设新局面。

  1.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上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总体部署,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前进方向和根本路径,对于推动科学发展、全面深化改革、维护和谐稳定、促进公平正义,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指导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在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和中国法治建设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法治建设,省第十次党代会提出建设法治湖北重大战略以来,全省上下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积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加大保证公正司法力度,深入开展法治宣传和法治文化建设,着力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法治化进程显著加快,为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为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跨越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同时还应看到,法治湖北建设与党中央的新要求相比,与湖北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相比,与人民群众的新期待相比,与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相比,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还存在着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必须高度重视并下大力气加以解决。

  当前,湖北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期、加快推进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黄金期,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艰巨繁重,法治建设在全省工作大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必须依靠法治更好地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全省上下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上来,把党中央关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在更高起点、更高水平上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

  2.明确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必须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社会公平正义、社会和谐稳定,为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湖北篇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的目标任务是: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探索具有时代特征、中国特色、湖北特点的法治建设之路,努力实现法规规章体系更加完备、法治实施体系更加高效、法治监督体系更加严密、法治保障体系更加有力,党内法规体系更加完善,全面提高全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法治化水平,推进法治建设走在全国前列。

  3.准确把握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的基本原则和路径。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和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党的领导贯穿到法治湖北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依靠全省人民推进法治湖北建设,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使法律为全省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宪法和法律权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

  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必须立足于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努力从法治层面破除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争创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法治优势。必须立足于从实际出发,把中央部署、顶层设计和湖北省情结合起来,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把握法治建设的统一性特征,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法治建设。必须立足于整体推进,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推动法治湖北、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必须立足于解决问题,对法治领域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一个一个解决,一项一项落实,努力营造生机勃勃、井然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

  良法是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的前提。坚持立法先行,突出立法重点,更加注重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更加注重立法的针对性、可执行性和有效性,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4.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实施。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根本法。全省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自觉维护宪法尊严,切实保证宪法实施。

  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通过听取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工作评议、组织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依法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健全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杜绝无权机关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维护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实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推动法律法规有效实施。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是法律法规实施的重要主体,必须自觉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增强全社会宪法意识。组织开展国家宪法日活动,在全社会深入开展宪法教育。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5.完善地方立法体制。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工作体制机制,推动立法工作创新,形成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协同、各方配合、公众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

  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党委在立法中的领导核心地位,完善党委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程序。建立健全立法规划计划和立法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拟定的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必须事先由人大常委会党组报同级党委同意。立法涉及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或者涉及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同级党委讨论决定。

  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统筹制定和实施立法规划计划。建立由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牵头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规草案制度。对立法过程中存在较大分歧的事项,组织有关方面进行研究协调,防止议而不决、久拖不决。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职能作用,选择事关发展全局的重大立法项目,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完善重要法规草案征求本级全体人大代表意见机制,加强人大代表提出的立法议案办理工作。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加强法规解释和解答工作。

  完善政府规章的制定制度。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规章制定过程中的统筹协调作用,明确相关政府部门的配合、协同职责。重要行政管理规章或地方性法规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下级立法工作的指导。健全法规规章报批、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完善立法工作指导机制。支持自治州、自治县依法行使立法权,统筹做好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工作。依法推进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探索和建立设区的市的立法工作机制,依法科学设置立法工作机构,加强立法工作机构能力建设。

  6.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切实将提高立法质量作为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问题导向,合理利用立法资源,科学把握立法节奏,着力推进精细立法,努力使法规立得住、行得通、切实管用。

  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法规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等机制。完善立法选项机制,明确立法选项标准,建立立法项目公开征集和论证评估制度。

  加强法规起草协调,重要立法由人大常委会牵头组织有关专门委员会、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有关部门及专家学者等组成法规起草协调小组,保证法规草案按时有序提请审议。进一步完善法规审议机制,建立健全常委会联组审议制度,合理安排常委会会期,保证法规审议的质量。完善立法评估制度,邀请第三方对法规条文的科学性、制度设计的廉洁性、立法的社会影响等进行评估,避免出现立法决策失误,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规化。完善法规草案表决程序,对争议较大的重要条款,可实行单项表决。遵循立法技术规范,提高立法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建立立法新闻发布制度,通过召开立法新闻发布会、法规解读、专家评论等方式,及时宣传普及法规。建立法规清理制度,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现行法规及时清理、修改或者废止。

  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健全立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修改意见采纳反馈机制。建立完善向基层和专业人士征询立法意见机制,更好发挥立法基层联系点、立法顾问组和专家学者的作用。加强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最大限度地凝聚社会共识。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规章草案。

  7.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紧紧围绕推进一元多层次战略体系,加快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配套、体现时代特征和富有湖北特点的地方立法,切实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推动和规范、保障作用。

  加强改革发展战略引领性立法。围绕湖北改革发展重大战略的深入实施,把做好顶层设计同先行先试、改革创新有机结合起来,通过立法凝聚湖北力量、推动制度创新、引领改革发展,加快制定促进自主创新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加强经济领域立法。坚持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导向,加快制定和完善产权保护、激励创新、规范市场、简政放权、促进公平、维护竞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进一步清理有违公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条款,营造法治化市场环境。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突出企业市场主体地位,企业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法律依据的要求。

  加强政治领域立法。围绕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进一步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多党合作政治制度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健全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和选举、自治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等方面地方性法规。制定和完善行政组织管理、规范行政执法、强化执法监督等地方性法规规章。

  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依法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完善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安全、体育、扶贫、慈善、社会救助、法律援助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加强社会治理地方法制建设,制定和完善志愿服务、社区矫正、禁毒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重视加强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文化产业发展、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公共安全、互联网领域立法。

  加强生态保护领域立法。用严格的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守住生态保护红线。加快制定有效约束破坏性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等生态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率先在全国探索制定促进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的法规,完善主体功能区实施、矿产资源开采管理、空间开发保护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制度,加快重点湖泊、重点流域和重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制定完善生态补偿和土壤、水、大气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坚持立法决策和发展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推动发展和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有序推进。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发展经验和做法及时上升为法规,巩固改革发展成果。实践经验尚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按法定程序作出授权,给改革预留空间。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规,及时修改和废止,确保改革在法治的轨道上有序推进。

  8.加强立法保障,提高立法水平。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建设,提高常委会、专门委员会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委员比例。按照经济、社会、生态资源等不同领域的立法需求和起草、审议、协调等职责要求,健全人大常委会和政府立法工作机构,从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部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律师队伍中选拔思想政治素质高、熟悉法律法规、具有专业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的人才,充实立法队伍。根据立法工作及职业特点的需要,制定地方立法人才培养规划,探索立法人才管理培养交流机制,完善立法工作人才选拔任用、激励保障等机制,加强对立法干部特别是对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县立法干部的系统化培训,培养素质良好、充满活力、适应新形势立法工作的立法干部队伍。

  三、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依法行政是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的关键环节。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全面实施依法行政,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9.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坚持职权法定,科学合理设置政府机构,推进政府及其部门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设定权力和行使权力,没有法定依据不得作出或者变相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依法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持应减必减、能放则放,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加强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和事后监管,打造审批效率最高、发展环境最优省份。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收费清单制度,斩断行政机关与中介机构利益链,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使政府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依法明确各级政府事权。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省政府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在国家统一的制度框架内,围绕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依法行使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因地制宜,统筹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积极探索治理体制和治理方式创新,强化省级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增强保障能力,提高行政效率。

  强化行政首长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各级行政首长对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规划组织实施,强化落实措施,形成坚强有力的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体制。加强依法行政考核力度,提高依法行政考核在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考核、政府绩效考核中的权重,形成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倒逼与强化机制。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其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作用,进一步加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专业化工作力量,构建综合性工作平台。

  10.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按照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的要求,修订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规则,依法科学确定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决策权。严格遵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程序,凡属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

  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重大行政决策事先由决策机关所属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制定完善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将各级行政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全部纳入备案审查范围。

  全面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各级行政机关普遍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保障。县级以上政府法制办公室兼政府法律顾问室,对政府法律顾问实行业务指导,其负责人担任本级政府首席法律顾问。

  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实施情况评估、反馈纠偏制度。坚持谁决策、谁负责原则,对违法决策、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恶劣的,依法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1.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科学划分执法权限,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切实强化执法一线。

  全面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知识产权、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管理等领域推行综合执法,在条件具备的地方和相关领域推行跨区域、跨部门综合执法。探索在开发区和经济发达镇建立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机制。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加强对城管执法的监督和协调,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强化城管综合执法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建设。

  完善和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开展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理,未取得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效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建立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人员网上考试系统、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查询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工作,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实行属地管理。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行政执法经费一律由财政予以保障。

  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实行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加快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互联互通,加强对衔接工作的监督,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12.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过程,充分利用执法信息系统、执法记录系统等,强化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全过程监督。

  实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准确把握适用裁量标准,积极推行案例指导制度,坚决杜绝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加强“一库四平台”等行政权力信息化支撑平台建设和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强化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综合监督职能。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活动的综合执法监督检查。完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收费等实施重点监督。未经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制机构审核或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明确界定各部门及其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继续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加大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案卷评查力度,引导和督促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尽责,坚决惩处不作为、乱作为。完善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全面落实错案追究制度。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惩治执法腐败行为。

  13.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监督制度,强化监督意识,形成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相互衔接、科学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把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作为强化制约行政权力的重点。在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部门和岗位,落实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探索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建立健全审计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及其他主管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狠抓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健全整改责任制。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建立审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和职业保障制度。

  加强行政监察。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纠错问责的方式和程序。严肃追究违纪违法人员的责任,促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

  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实施行政监督和化解行政争议中的重要作用。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武汉城市圈行政复议协作平台示范效应,推动行政复议权相对集中。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和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主持研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等工作机制。落实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的整改反馈制度,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14.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实行政务的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实施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提升政务透明度。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明确行政执法公示范围,依法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重点公开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活动中的履职情况,增强执法透明度。

  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努力实现全省各级政务部门电子政务网络全覆盖。发挥政务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社交网络和即时通讯工具的积极作用,增强政务公开的影响力和舆论引导力。

  四、保证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保证公正司法,必须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推进阳光司法,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15.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要带头支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有权拒绝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行政诉讼案件行政主体出庭应诉、履行生效裁决等情况。严格依法惩处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

  落实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对法官、检察官作出调离、辞退等决定或降级、撤职等处分,必须有法定事由,必须经法定程序。

  16.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依法保障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完善司法责任制、建立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体制为重点,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按时启动、有序推进、如期完成。按照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要求,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贯彻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的精神,探索完善刑罚执行方式。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制度。

  认真总结武汉海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汉江分院跨行政区划管辖案件的经验,为跨地区设立法院、检察院提供借鉴。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推行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模式。

  各级人民法院施行立案登记制。切实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依法严惩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落实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严格执行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切实解决“反复再审、终审不终”的问题。

  加大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行政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力度。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运用检察建议等形式,督促其纠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等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严禁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规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按照谁办案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的办案职责、办案流程、办案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明确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坚持“权责一致、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同级联系”原则,完善案件移送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归口联系制度,形成反腐败工作合力。

  17.推进严格司法。各级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完善量刑建议制度,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建设,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严格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和程序,规范对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管理。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审判对侦查、起诉环节的制约和引导作用,强化庭审在审判活动中的核心作用,确保侦查、审查起诉案件的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执行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探索建立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相适应的诉讼监督制度,着力在审判活动中发现、核实和监督纠正诉讼违法行为。实行检察机关对重大复杂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制,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在庭审中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主体作用。

  18.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

  加快推进司法公开。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体制。加快审判流程、执行信息、裁判文书三大公开平台建设,积极推行公众开放日制度,加大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力度,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依法落实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

  19.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严格执行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和相关法律制度,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等制度保障。加大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力度,坚决防止和治理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从严防范、及时纠正冤假错案。切实规范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

  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推进执行信息平台建设。大力推动与金融、公安、房产、工商、税务、证券等相关行业、机构开展信息共享与执行财产查控业务,形成覆盖各行业的征信体系。积极落实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规范执行行为,强化执行措施,对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行为,应严格按司法程序进行。加大对规避、妨害、抗拒执行行为的处罚力度,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权益及时实现。

  实现诉访分离。依法将诉类事项导入法律程序,明确受案范围和条件,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依法作出终结决定,实现服判息诉。规范访类事项办理程序,制定终结标准,落实后续措施,依法终结退出。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律师代理制度,将经济困难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20.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司法机关要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社会团体和舆论的监督,探索人大监督与法律监督工作的有效衔接机制,强化对司法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落实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着力推进诉讼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体系化建设,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法律监督制度体系。

  健全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探索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拓展监督范围,完善监督程序,保障人民监督员知情权。拓宽人民监督员有序参与检察工作的渠道,强化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诉讼活动的监督。司法机关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媒体要遵守报道规范,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加强预防和惩治司法腐败。健全完善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的禁止规范,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收受财物,严禁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杜绝利益输送。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司法工作人员廉政档案制度,加大司法领域腐败堕落、失职渎职、徇私枉法、执法犯法、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查处力度,严惩司法领域腐败行为。

  坚决破除司法领域的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衙门作风、霸道作风,坚决反对和惩治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行为。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司法腐败行为。

  五、培育公民法治信仰,深入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法治文化是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的精神土壤。加快培育法治信仰,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把法治信仰植根于人民群众的观念之中,增强全省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引导全省人民做尊法守法、崇德向善、明理知耻、诚实重信的公民。

  21.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的长期基础性工作,加强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宣传普及,深化“法律六进”主题活动,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健全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述法考核评议、新任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等制度。把宪法法律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全面实施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考法制度。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健全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青少年学生法治教育格局,在中小学设置专门法治知识课程,逐步将法治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历教育、职业教育、职称考试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招录考试范围。

  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完善普法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实行国家机关谁主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落实各级司法、执法、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的普法责任。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施行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建立大众传媒公益普法制度,完善社会组织参与普法的机制和渠道。

  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大力培育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文化,发挥法治文化在法治建设中的引领、教育、熏陶、涵养作用,推动法治文化与地方特色文化、行业文化、企业文化融合发展。建立企业运营、市场运作、政府购买、百姓受益的法治文化建设模式,将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纳入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规划,推广法治文化广场、主题公园、体验馆等群众性法治宣传教育园地建设形式,推动在公共场所和服务窗口单位设立法治文化设施。开展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创建活动,推动群众性法治文化建设,丰富法治文化产品,打造法治文化精品。充分发挥新媒体新技术在传播法治文化中的积极作用。

  坚持法治和德治并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挖掘和阐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荆楚文化的时代价值,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整治,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引导公民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探索建立多部门、跨地区违法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强化信用建设的法治保障。

  22.深化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根据不同类型社会主体的性质、功能和特点,开展符合实际、特色鲜明的法治创建活动。健全以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为主体,以法治部门、法治行业创建为支撑,以基层法治创建为基础的法治创建体系。把法治创建工作纳入法治湖北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对社会主体法治化程度进行量化评估。

  支持保障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依法自律。推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积极参与依法治理,强化其对各自团体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诉求反映、权益维护功能。建立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重点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探索建立政府部门向社会组织购买法律服务制度,发挥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构建法律规制、政府监管、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监管体系,确保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加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监管,引导和监督其依法开展活动。依法做好港澳台侨工作。依法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和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

  推进基层依法治理。深入贯彻基层群众自治法律法规,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和法治湖北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加强和改善党对基层群众组织的领导,增强基层干部法治观念和法治能力,充分彰显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推进法治干部下基层活动,深化“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健全基层“法务前沿”和“法务网格”,促进基层群众在自我管理和服务中增强法治意识。

  23.构建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加快建设政府主导、规模适度、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统筹推进县(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公共法律服务站和村(居)公共法律服务点建设,打造“1小时法律服务圈”,将法律服务向民生领域拓展。

  分步骤、分层级实现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出台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完善省市县三级律师顾问团长效机制,全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国有企业普遍设立公司律师,在省属国有重点骨干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鼓励民营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聘请法律顾问,探索基层社区(村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逐步实现一社区(村)一律师(法律顾问)。

  大力发展法律援助事业。建立司法救助体系,落实法律援助政府责任,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以社会投入为辅的经费保障机制。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完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体系。

  优化法律服务业务结构。统筹法律服务资源,引导一批律师事务所向规模化、品牌化发展,发挥公证机构的预防性法律服务功能,建立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组建涉外法律服务专家库,加快培育和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

  24.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健全矛盾纠纷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不同纠纷解决制度有机衔接、相互协调机制。

  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加快形成面广效实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网络,重点推动在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劳动保障、医疗卫生、交通事故、物业管理等领域建立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公益律师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参与的矛盾调处机制,建立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制度,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完善仲裁制度,严格把握仲裁委员会设立条件,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仲裁公信力。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

  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健全阳光信访信息系统,构建信访综合运行平台,开展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坚持法定途径优先,加强对信访人的法治教育,引导信访人通过调解、仲裁、复议、诉讼等方式解决信访问题,积极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提升初信初访办理质量,强化信访工作责任追究。鼓励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和处理,依法处置信访违法行为。

  25.依法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总结和推广平安建设经验做法,完善领导、部门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基础制度、设施、平台、机制建设,健全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持续推进网格化服务管理,加强社会治安重点地区、重点部位和治安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社区服刑人员、吸毒人员等特殊人群的教育、帮扶、矫治、管理。加大反间谍法的宣传贯彻实施力度,有效防范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渗透破坏活动。加强单位内保制度建设,完善反恐处突应急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黑恶势力犯罪、暴力恐怖犯罪、邪教和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严格执行覆盖生产源头到终端消费全过程的食品药品监管制度。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依法强化损害生态环境、破坏网络安全等重点问题治理。

  六、建设法治工作队伍,夯实法治湖北建设的人才基础

  法治工作队伍是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的骨干力量。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加强思想建设、能力建设、制度建设,打造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法治工作队伍。

  26.加强法治专门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始终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队伍建设首位,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核心内容,确保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坚守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抓住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这个关键,坚持政治过硬第一标准,注重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资源配置机制,推动人财物向基层倾斜,加强“两所一庭一室”队伍建设,充实基层特别是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法治专门队伍。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交流通道,拓展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相互交流的渠道,形成科学高效、充满活力的法治专门队伍培养、使用和管理机制。

  全面落实法治专门队伍建设各项制度。严格落实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加强法治专门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不断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的通道,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探索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逐步解决基层法治专门队伍力量薄弱、待遇偏低问题。

  完善司法关键岗位人才选拔机制。探索实行法官、检察官遴选机制,在省一级设立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初任法官、检察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并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数量和案件数量等情况,探索实行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度。

  27.建设政治可靠、业务过硬的法律服务队伍。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巩固和扩大党的组织和工作对律师行业全覆盖的成果,确保党组织应建尽建,确保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完善律师执业评价和管理体系。普遍建立律师诚信执业档案,严格施行律师违法违规惩戒制度,强化准入、退出管理。建立律师执业监管跨地区、跨部门协调机制和重大案件异地执业管理的协调联动机制,督促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积极推广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等做法。加大律师执业保障力度,健全便利律师参与诉讼的机制,完善律师执业程序保障机制、执业权利救济机制,依法维护律师执业权益。

  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加强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和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激励法律服务人才跨区域流动机制,引导法律服务人才到边远贫困地区工作,逐步解决基层和欠发达地区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和高端人才匮乏问题。

  28.加强法学理论研究和法治人才培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在高校全面采用国家统一的法律类专业核心教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占领高校、科研机构、法学研究阵地。充分发挥全省法学研究力量雄厚的优势,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研究,完善法学学科体系、课程体系、教材体系,支持法学重点学科和品牌专业建设。把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全省人才发展总体规划,重点打造一批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深厚、熟悉国情省情的高水平法学家和专家,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人才队伍,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

  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继续深入实施高校与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互聘的“双千计划”,从立法、执法、司法机关选聘理论水平较高和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到高校兼职或挂职任教,从高校选聘优秀法学教学工作者到政法机关兼职或挂职,参与法律实务工作。

  七、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为法治湖北提供根本保证

  党的领导是建设法治湖北最根本的保证。要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落实责任、完善机制、强化监督、严格考核,把党的领导贯穿于法治湖北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29.加强党对法治湖北建设的领导,坚持依法执政。各级党委要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决贯彻“三统一”、“四善于”的要求,确保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各方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法治建设责任落实机制,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省委成立法治湖北建设领导小组,由省委书记担任组长,全面负责领导、组织、指导、督办法治湖北建设,协调推动立法、执法、司法、普法以及队伍建设、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省委政法委合署办公。各市(州)、县(市、区)建立相应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为全面推进法治建设提供组织领导保障。

  各级党委要带头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决策行为与程序于法有据。党委要定期听取政法机关和有关方面的工作汇报,支持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宪法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委决策部署,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制止和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

  坚持和加强政法委员会这一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各级政法委员会要努力适应新形势新挑战,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上,不断创新工作机制。要赋予政法委员会必要的调控手段,强化统筹协调职能。完善政法机关重大事项向党委报告制度。加强政法机关党的建设,在法治湖北建设中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保障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30.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依规管党治党。推动依规治党与依法执政同向共进。党内法规对法治建设具有引领作用。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推进法治湖北建设的有力保障。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党员干部要带头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切实维护党章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党的纪律是党内规矩,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全体党员必须严格遵守。严明政治纪律,绝不允许结党营私、培植亲信、拉帮结派,绝不允许自行其是、阳奉阴违;严明组织纪律,坚决纠正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严格执行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严肃处理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必须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重视党内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开展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主动遵守各项政治纪律,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践行在日常行为之中。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要求,完善党内法规制定工作机制,完善省委党内法规立项、起草、协调、审议机制,建立党内法规公开征求意见、第三方评估、专家顾问等制度,完成省委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认真执行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切实做好党内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同国家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协调,强化党内法规的执行监督,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严格依规管党,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全面落到实处。

  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坚决查处公款吃喝、公款送礼、公款旅游等方面的违规违纪行为,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后的顶风违纪行为,越往后越要严肃执纪。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状况评价考核,推进作风建设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建立定期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责任落实情况的报告制度,加强对“两个责任”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强化责任追究和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继续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着力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坚持有腐必惩、有贪必肃,以零容忍态度依纪依法坚决惩处任何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绝不手软。

  31.强化党员干部法治思维,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全省党员干部要加强法治思维的养成,既要学习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法律知识,还要学习法律的原则和精神,增强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提高法治素养。破除人治思想,树立依法办事的法治思维;破除官本位思想,树立宪法和法律至上的法治意识;破除特权思想,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要敬畏宪法和法律,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依法按权限和程序办事,始终牢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必追究。要提升法治自觉、重视法治实践,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防止违法行使权力,防止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做崇尚法治精神、维护法律权威的表率,带动全社会敬法尊法、学法知法、守法用法。

  32.完善督查考核体系,加大对法治建设的监督力度。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和各级司法机关要加强对法治湖北建设各项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各级政协要通过协商会议、视察调研、提案、建议案、开展民主评议等方式,加强对法治湖北建设各项工作的民主监督。各级纪检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敢于担当、敢抓敢管,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确保党规党纪的刚性约束。要建立完善科学的法治湖北建设指标体系,制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法治建设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明确考核主体、考核重点、考核方式,严格奖惩措施,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综合考核指标体系。要将领导干部遵守法律、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情况作为年度考核和任用考察的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

  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干部群众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增强法治自觉,树立法治思维,积极投身法治湖北建设伟大实践,大力推动法治湖北建设迈上新台阶,为建设法治中国贡献湖北力量!

责任编辑:刘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