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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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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印发

五级书记抓振兴 构建乡村振兴责任体系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责”夯实乡村振兴工作之基。

《实施细则》提出,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聚焦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构建职责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推进的乡村振兴责任体系,以强县工程为抓手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省,为加快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提供重要支撑。要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负责、党委农村工作部门统筹协调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全面落实省市县乡村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责任。

在省委领导下,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牵头抓总、统筹协调,推动建立健全乡村振兴责任落实、组织推动、社会动员、要素保障、考核评价、工作报告、监督检查等机制并抓好组织实施。《实施细则》还对各级各部门推进乡村振兴主要责任内容、责任要求和责任主体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了市县乡党委和政府推进乡村振兴的15个方面具体责任,强调县级党委和政府是乡村振兴“一线指挥部”,市县乡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村党组织书记是本地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

《实施细则》围绕责任落实构建了一整套全方位考核监督机制,切实发挥“指挥棒”作用。实行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市县领导班子以及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优秀”等次的市县和进步明显的县市区通报表扬,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奖励评优、政策先行先试时给予倾斜,对排名落后的进行约谈。强化乡村振兴激励约束,对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以及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帮扶主体,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激励;对在乡村振兴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的,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崔逾瑜、方亚飞、吴頔)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责任落实

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共7章27条,强调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进一步细化实化各级各部门责任,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落地见效具有重要意义,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三农”工作一以贯之的高度重视。

以责任落实推动重点任务落实

实行乡村振兴责任制,主要目的是以责任落实推动政策落实、工作落实。《实施细则》重点围绕构建责任体系、健全推进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等,进行了总体安排和制度设计,确保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各项重点任务落到实处。

一是在构建乡村振兴责任体系方面,立足乡村振兴现有“四梁八柱”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地方责任和部门责任提出了更加具体、更加明确的要求,构建职责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推进的乡村振兴责任体系。

二是在健全乡村振兴推进机制方面,落实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明确了乡村振兴责任落实、组织推动、社会动员、要素保障、考核评价、工作报告、监督检查等一揽子推进机制,确保乡村振兴扎实稳妥推进。

三是在形成乡村振兴工作合力方面,对深化定点帮扶、省内区域协作提出了明确要求,鼓励支持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积极参与,形成合力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工作格局。

压紧压实各级各部门责任

《实施细则》对各级各部门推进乡村振兴主要责任内容、责任要求和责任主体,作出了明确具体规定。

一是在责任内容上,明确了市县乡党委和政府推进乡村振兴的15个方面具体责任,包括深入实施强县工程、确保粮食安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五大振兴”、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深化农村改革等。明确了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8个方面具体责任,包括加强统筹谋划协调,围绕建设农业强省目标,拟订并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提出和落实推进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重点工作的主要目标和重大举措,在干部配备、要素配置、资金投入、公共服务等方面对乡村振兴予以优先保障等。

二是在责任要求上,分级明确了市县乡村的具体责任要求,市级党委和政府负责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做好上下衔接,发挥好以市带县作用;县级党委和政府是乡村振兴“一线指挥部”,整合各类资源要素,组织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乡镇党委和政府应当把乡村振兴作为中心任务,“一村一策”加强精准指导服务,抓好乡村振兴资金项目落地、重点任务落实;村党组织统一领导村级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组织动员农民群众共同参与乡村振兴。规定了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开展乡村振兴重大政策研究、重大事项协调、重大任务督促落实等工作。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落实行业或者领域内乡村振兴各项任务,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乡村振兴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乡村振兴工作机制。

三是在责任主体上,强调市县乡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村党组织书记,是本地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并对如何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责任作出相应的部署和规定。明确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党组(党委)对本单位本系统乡村振兴工作负主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彰显乡村振兴湖北责任担当

当前,“三农”工作重心已经实现历史性转移。我省是农业大省,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新征程上,应当牢记嘱托、知责担责,更好地展现湖北担当作为。

一是锚定乡村全面振兴目标。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一丝不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北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省,为加快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提供重要支撑。

二是深入推进强县工程实施。统筹城乡区域和资源环境,以流域综合治理为基础,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和以县域为单元的城乡统筹发展,持续深化共同缔造。一体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现代化,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

三是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学习借鉴浙江“千万工程”经验,突出农村厕所革命、污水治理、垃圾处理,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统筹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布局,梯度配置县乡村公共资源,加强县域教联体、紧密型医共体、养老服务综合体等建设,逐步使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实现“生态美、产业强、百姓富”。

四是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加大惠农富农政策支持力度,千方百计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培育壮大县域富民产业。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就地就近就业。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畅通城乡要素流动。

构建全方位考核监督机制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责任制,关键在落实。《实施细则》围绕责任落实,构建了一整套全方位考核监督机制,切实发挥“指挥棒”作用。

一是实行乡村振兴实绩考核。组织开展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市县领导班子以及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是建立乡村振兴报告制度。各级党委和政府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各级党委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作为向本级党的代表大会、党委全体会议报告的重要内容。

三是开展乡村振兴情况督查。每年对各市、州、县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情况开展督查。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乡村振兴政策落实、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等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定期对下级党委和政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开展监督。

四是开展乡村振兴监测评估。有关部门建立客观反映乡村振兴进展的指标和统计体系。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五是强化乡村振兴激励约束。对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以及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帮扶主体,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激励。对在乡村振兴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的,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同时,对乡村振兴工作中履职不力、工作滞后的,建立常态化约谈机制。

乡村振兴责任制速览

各级责任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一丝不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北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

●深入实施强县工程

统筹城乡区域和资源环境,以流域综合治理为基础推进四化同步,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和以县域为单元的城乡统筹发展

切实扛起粮食安全责任

把确保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作为首要任务,全面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

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

稳步提高兜底保障水平,切实运行好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

推进乡村产业振兴

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强龙头、补链条、兴业态、树品牌,推动乡村产业全链条升级

推进乡村人才振兴

实施乡村振兴人才支持计划

推进乡村文化振兴

推动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提质增效,深入开展文化惠民活动

推进乡村生态振兴

以小流域综合治理为抓手,统筹生产、生活、生态,推进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

推进乡村组织振兴

持续深化共同缔造,推进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体制机制创新,构建政府、社会、村民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体系

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学习借鉴浙江“千万工程”经验,突出农村厕所革命、污水治理、垃圾处理,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推进县域城乡融合发展

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推进空间布局、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等县域统筹

切实深化农村改革

在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不减少、粮食生产能力不减弱、农民利益不受损等底线基础上,推动农村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攻坚突破、落地见效

统筹资源要素配置

坚持把农业农村作为一般公共预算优先保障领域,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

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

加大惠农富农政策支持力度,培育壮大县域富民产业,鼓励村级组织成立农村合作公司、领办农民合作社等

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

发挥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等作用,建立健全重点任务分工落实机制,压紧压实各地各部门责任

部门责任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一丝不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北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结合职责研究和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

加强统筹谋划协调

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落实行业或者领域内乡村振兴各项任务

强化乡村振兴制度性供给

坚持农业农村优化发展

总结推介乡村振兴典型经验

社会动员

省直定点帮扶单位应当履行帮扶责任,发挥自身优势创新帮扶举措,提高帮扶实效

省内区域协作双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坚持双向协作、互惠互利、多方共赢,统筹推进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科技等领域对口帮扶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优势和力量参与乡村振兴

支持驻鄂部队持续推进定点帮扶工作,积极促进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支持乡村振兴。深入实施“万企兴万村”行动。鼓励引导各类公益慈善资金支持乡村振兴。鼓励公民个人主动参与乡村振兴

奖惩

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省直有关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以及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帮扶主体,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激励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乡村振兴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的,依照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立常态化约谈机制,对乡村振兴工作中履职不力、工作滞后的,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约谈下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约谈同级有关部门

编辑:姚  盼

责编:胡芳华

审核:朱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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