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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机关事业单位国企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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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联合印发实施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国企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

5月12日,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残联五部门联合印发《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发挥相关职能部门主导作用和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主体作用,为残疾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就业岗位,满足广大残疾人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需求。

根据实施办法,到2025年,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省级、地市级编制50人(含)以上的党政机关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县级及以上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15%以上的残疾人。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国有企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

实施办法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制定的招录(聘)计划,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制定、发布的招考招聘公告,除特殊职位、岗位外,不得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资格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专设职位、岗位面向残疾人招录(聘)的,可以给予适当放宽开考比例、年龄、户籍等倾斜政策,可以采取适合的考试方法进行测评。残疾人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就业,需要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得额外增加与职位、岗位要求无关的身体条件要求。残疾人有权保护个人隐私,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审核报考人信息时,不得以残疾本身作为是否健康的依据。除明确要求外,不得以残疾人未主动说明残疾状况作为拒绝录(聘)用的理由。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职位、岗位,鼓励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残疾人。(周志兵、何莉莉、白丽莎)

编辑:蔡佳圆

责编:胡芳华

审核:敬  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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