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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发布生态环境监察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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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发布生态环境监察工作规范

监察结果与干部考核奖惩挂钩

今后,生态环境监察结果将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近日,我省出台《湖北省生态环境监察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工作规范》),为规范全省生态环境监察提供了制度保障。

《工作规范》共七章、34条,明确规定了监察机构职责、监察对象和内容、监察方式和程序、监察结果运用等内容。根据《工作规范》,省委、省政府授权省生态环境厅,对各市、州、县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监察。

生态环境监察人员统一持证,监察内容包括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等情况,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以及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等。同时,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动真碰硬,坚持依法依规监察,过程做到严谨规范、客观公正推动群众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工作规范》规定,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可采取日常监察、专项监察、参与省委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等形式开展。监察结果作为被监察对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结果运用正面方式包括通报表扬、评先评优和政策倾斜等;负面方式包括函告、通报批评、约谈、环境保护限批和“一票否决”、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内容、挂牌督办、问题线索移交等。

此外,《工作规范》还就工作失职失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以及移送检察、监察或者其他司法机关等情形作出规定。(胡弦 郑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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