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严禁环保“一刀切”行为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配合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湖北省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工作,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禁止环保“一刀切”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坚决防止一些地方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期间出现一律停工停业停产的做法,确保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

  《通知》指出,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行动,是党中央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是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党中央、国务院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向纵深发展的重大措施。随着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震慑和警示效果日益显现,一些地方平时不作为、不担当,被督察时因担心问责而采取一律停工停业停产的做法。这种“一刀切”行为是典型的行政乱作为,不仅侵犯了企业合法权益、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不便,更直接损害了党和国家形象,必须坚决反对、严格禁止。

  《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导整改工作,将抓好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作为树牢“四个意识”、践行“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不折不扣落实好党中央决策部署,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为契机,全面加强长江生态保护,着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态环境需要,推动湖北省高质量发展迈上新台阶。

  《通知》强调,要把握重点行业和领域,坚决禁止环保“一刀切”行为。

  工程施工方面,对于依法依规取得施工许可的各类建筑、道路、市政等工程项目,不得采取集中停工措施;对于其中没有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当针对具体环境问题开展整治,确需停工整治的,需依法实施。对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正常停工修整,应由施工企业自行安排,不得在督察进驻期间要求集中修整。对于非法工程建设项目,以及环境保护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依规查处到位、整治到位。

  生活服务业方面,对于具有合法手续的餐饮、洗涤、修理等生活服务业,不得要求集中停工停业;确实存在突出环境污染问题的,应“一家一策”实施整治。对于没有合法手续,且环境污染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和市场监管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查处到位。对于人民群众环境信访反映的问题,经查实后依法处理,“一事一办”;需要对相关行业进行整治的,应制定整治方案,加强政策配套,有序推进工作,不得简单采取大面积停工停业等措施。

  养殖业方面,畜禽和水产养殖行业环境整治既要加大工作力度,也要把握工作节奏,注重政策配套,减少负面影响。对于符合法律规定且具有合法手续、符合环保要求的,不得采取关停整治措施;对于划入禁养区而未及时清理退出的,要制定工作方案,加强政策衔接,按时序推进,避免短期突击关停,在清理退出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养殖户的经济损失;对于没有任何手续,且环境污染突出的小型养殖企业或养殖户,要做细工作,在合理时限内有序整治到位。

  特色产业方面,对于具有传统优势且分布相对集中的地方特色产业,在边督边改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分类施策。对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不得采取集中停产整治措施;对于环境污染较重、群众反映突出的,应当借势借力,以督察整改为契机,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加快园区化、集约化发展,努力提升产业水平。对于群众举报的具体问题,要“一事一办”,不得简单扩大停产整治范围。

  工业园区方面,对于工业园区及其合法企业,不得简单要求停工停产;对于其中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工业园区及其企业,要实施“一园一策”“一厂一策”,并根据具体环境问题采取整改措施,不得不分青红皂白一律采取停产整治方式。对于企业正常停产检修工作,应由企业自行安排,不得要求企业于督察进驻期间集中停产检修。

  采石采砂采矿方面,对于符合法律规定且具有合法手续、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采石采砂采矿企业,不得采取集中停产整治措施;对于具有合法手续,但没有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应当根据具体环境问题采取针对性整改措施;对于没有合法手续,且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当依法整治,需要停产关闭的,坚决停产关闭;对于位于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或其他禁止采石采砂采矿区域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清理退出。

  城市管理方面,依托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的提升,依靠城市管理平时工作的到位,来切实解决违规建设、占道经营、路边烧烤、噪音污染、气味扰民、产城混杂等问题。对于督察进驻期间此类信访问题,应当做到“一事一办”,综合施策,不断提升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

  对于各类既无相关手续,又无污染治理设施的“小作坊”“散乱污”企业,应借势借力推动综合整治,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解决“劣币驱逐良币”问题。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分析“小作坊”“散乱污”企业数量、特点、分布等情况,既要大力整治,也要注重引导,在整治工作中要尽可能避免不良社会影响。

  《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主体责任,力戒生态环境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效得到人民认可、经得起历史检验;要针对具体问题科学设定整改阶段目标和时限,注重工作统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有序推进。同时,要加强对环保“一刀切”问题的查处力度,对问题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的,严格实施督察问责,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责任编辑:姚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