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第二批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武汉市等7市反馈督察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决策部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2018年10月15-17日,湖北省第二批7个环境保护督察组分别对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荆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和随州市7市反馈督察意见,并移交督察发现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案卷。

  2018年7月19日-8月10日,我省第二批环境保护督察组对上述7市开展了督察。督察进驻期间,7个督察组共收到群众信访投诉件2291件。目前,已实际办结2291件,其中属实或部分属实2002件,不属实289件;共实施行政处罚314家次,处罚金额2820.3万元,责令限期整改677家次,责令停产整改298家次,查封扣押51家次,取缔关闭223家次,立案侦查13件,实施行政拘留15人,刑事拘留4人,约谈387人,追责问责84人。

  通过督察,有力促进了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保意识进一步提升,有效解决了一批突出环境问题,与中央环保督察形成了联动效应。但7市同时也存在一些生态环境保护共性问题。

  一是新发展理念树立不牢,重发展、轻保护依然存在。一些地方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考虑还不足,对发展和保护的关系处理还不到位。部分基层干部对环保政策理解不深不透,对推进环境质量改善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

  二是一些地方湖泊水质改善不明显,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污染问题突出,黑臭水体整治进度滞后,长江大保护依然存在薄弱环节。

  三是一些地方矿山无序开发,侵害自然保护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现象时有发生,生态环境破坏问题突出。

  四是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运行管理问题突出。一些地方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提标改造工作滞后,管网配套不完善,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较慢,垃圾填埋场运行管理不到位等。

  五是工业污染问题仍然突出。一些地方石材开采及加工企业违法排污、污染严重。一些地方企业违法生产,危险废物管理不到位,磷石膏渣场环境问题突出。

  六是一些地方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问题整改不到位、不彻底,整改弄虚作假,存在整改形式主义。

  督察强调,7市市委、政府应根据《湖北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要求,抓紧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在3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委、省政府。各地要加强督察整改,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要组织对移交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进行深入调查,进一步厘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严肃问责。(郭妍捷、熊争妍)

责任编辑:郭妍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