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立法管理信用信息 归集的信用信息不得侵犯个人隐私

  23日,《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归集的信用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归集法律法规禁止采集的自然人信息”。

  草案规定,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归集和查询的统一平台,依法应当公开的社会信用信息,通过“信用湖北”网站,向社会提供公示、查询服务。

  在信息归集方面,省信用信息目录管理的社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信用主体登记类信息;市场准入、资格资质等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监督检查等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监管职责产生和掌握的信息。

  此外,还包括司法机关裁判的违法信息;负有公共事务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组织产生和掌握的信用主体的违约、未履行法定义务等信息;行政机关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负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产生的表彰奖励信息;实施信用修复的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社会信用信息。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由信源单位对其提供的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负责受理异议申请。

  同时,禁止归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法规禁止采集的其他自然人信息。信息主体认为省信用平台记载信息与自身社会信用信息不一致时,可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在守信奖励和失信惩戒方面,草案规定,对守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可以提供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相关政策倾斜等信用惠民服务。对失信主体,在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审批、专项资金安排、政府资金补贴、招商引资、土地使用等领域,作为重要依据,推行信息评价制度,探索建立市场退出和行业禁入制度。

  草案同时明确,涉及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和服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规提供、更新、使用社会信用信息,不得泄露非公开社会信用信息。否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翟兴波、王丹)

责任编辑:刘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