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出台大病保险规定 明年起大病再报销比例不少于55%

  11月6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公布。明年起,我省城乡参保居民患大病后,再次报销比例不少于55%,比目前提高5个百分点。
  大病保险的参保对象为:参加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纳入大病保险制度范围。
  参保居民患病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所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超过起付线标准的个人负担部分给予保障,不受病种限制。明年至2018年,我省确定的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2万元,合规大病医疗保险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5%。简单说,年度内,参保(合)居民个人医疗费用,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自负超过1.2万元以上的金额,可至少报销55%。和目前政策相比,起付线提高4000元,报销比例提高5%。
  具体为,累计金额在1.2万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 55%;3万元以上 10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65%;10万元以上部分赔付7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低于30万元。在计算大病保险个人累计负担额度时,不扣除贫困患者当年享受的医疗救助额度。
  对经基本医保报销和大病保险赔付后个人负担仍然过重的患者、精准扶贫对象和无钱弃医贫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实施有效保障和精准帮扶。(江卉)

责任编辑:李希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