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调解规定》3月起施行 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设立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免费调解医疗纠纷等新型复杂矛盾纠纷。25日获悉,《湖北省人民调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出台后,湖北省率先在全国颁布的首个地方政府规章。《规定》共45条,囊括了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和工作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调解程序、调解协议、指导与保障、法律责任等内容。《规定》完善了包括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等多种新型调解组织在内的人民调解组织形式,明确“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在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劳动争议等民事纠纷易发多发领域依法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规定》强调,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规定》指出,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专职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报酬。对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符合评定伤残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伤残等级,落实伤残抚恤待遇。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父母、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规定》同时明确,省内行政区域边界地区可以设联防联调人民调解委员会。 (翟兴波、易锋)

责任编辑:刘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