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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永良:人大监督要坚持“五个结合”
2007-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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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权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基本职权之一。今年是监督法实施的第一年,我省将通过哪些举措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在全国“两会”期间,记者就此采访了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杨永良。

  杨永良说,监督法的实施,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对人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我们要按照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要求,采取多种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和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常委会监督工作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五个结合”的方式进行,即把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结合起来,把专项监督与综合监督结合起来,把初次监督与跟踪监督结合起来,把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结合起来,推动自行整改与依法纠正结合起来。

  监督法规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要选择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有准备地进行。议题要根据6个途径反映的问题来确定。杨永良说,省人大常委会经过与“一府两院”沟通协调,有关工作机构经过整理分析,综合平衡,根据6个途径反映的问题提出了今年的监督工作计划草案,并列入了《省人大常委会2007年度工作要点》。

  杨永良介绍,2007年,在工作监督方面,省人大常委会将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县域经济发展、旅游工作、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情况和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情况等6个专项工作报告。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我省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我省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5个方面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法律监督方面,常委会将根据监督法和《关于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程序》,重点督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建立按规定报送备案文件的制度,并对超越职权、同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其他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及时提出监督意见。

  杨永良强调,各级人大常委会是监督法的执法主体,要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作为监督的重点。要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监督工作中的作用,同时加强人大自身建设,增强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治责任感,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作为人大工作的准则,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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