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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设立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2008-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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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决定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农村委员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受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专门委员会的任期与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由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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