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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文明执法教育考试的通知
2008-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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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效办发〔2008〕1号  

各市、州、县及省政府各部门效能建设办公室:

  为深入推进全省行政执法机关文明执法教育活动,以考促学,增强教育效果,根据鄂政办发〔2008〕26号文件要求,省效能办决定在全省行政执法机关组织一次文明执法教育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考试人员范围

  全省行政执法单位所有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在岗人员。

  二、考试组织办法

  此次考试采取省统一部署、统一命题和系统组织与市州组织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1、省直部门由本部门效能建设办公室负责组织;

  2、垂直管理单位(含国家垂直管理和省垂直管理,下同)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效能建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原则上按系统统一时间进行;

  3、非垂直管理单位由市、州、直管市、林区政府效能建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市(州)能够在统一时间组织考试的,尽量统一,视情况,也可以分批组织。

  三、考试形式、考题范围和题型

  1、考试采取地点相对集中、个人独立完成、开卷答题的方式,考试人员可以携带相关学习资料进入考场。

  2、考试题目由省效能办统一命题。市(州)组织县(市、区)为单位统一进行,由市(州)政府效能办从多套备选试卷中抽选确定。阅卷由组织单位自行安排,届时到省效能办领取标准答案(评分要点)。

  3、考题范围为《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和省政府效能办编印的《文明执法教育活动学习资料》。

  4、题型包括填空、选择、判断、简答、论述和案例分析等类型。

  四、时间安排

  各地各单位的考试在7月1日至10日进行,补考在7月20日前进行。7月25日前,各市(州)和省直各部门将考试情况及结果书面报省效能办。

  五、相关要求

  1、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文明执法教育考试。省直部门效能办和市(州)政府效能办必须派员对考试进行督导,确保考试不走过场。省效能办将派人对考试进行巡查,并抽查考卷的评分情况。各级效能办要将这次考试作为文明执法教育活动检查验收的重要内容,对不认真组织考试的单位,要通报批评,并责令重新组织考试。

  2、省直部门效能办和市(州)政府效能办要根据考试时间安排,提前10天将参加考试人数上报省效能办,并从省效能办领取考试题目,印制试卷。

  3、各级要严明考试纪律,做好试卷保密工作,不得提前将考试题目发放,不得组织人员编写标准答案,不得将事先准备的答案带进考场,不得在考场上讨论和相互传抄。对于违反考试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4、对于考试不及格者,要暂停行政执法资格,经集中学习和再次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凡第一次因故未参加考试者,均要参加集中学习和补考。文明执法教育考试不合格者,不能参加当年的评先评优。

  湖北省人民政府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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