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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手足口病报销办法
2008-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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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日,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省民政厅联合发布紧急通知,要求对确诊为手足口病的患儿,实行医疗费用全额报销并对困难家庭予以生活救助。

  通知指出,凡经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手足口病的患儿,其医疗费用(含住院和门诊观察治疗费用)按两种渠道予以报销:对已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保的,由当地经办机构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报销;对已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保、属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以及未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保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患儿户籍所在地县级财政专项资金予以补助。

  通知要求,已确诊的手足口病患儿在本县(市、区)医疗机构治疗,其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在本县(市、区)外医疗机构就诊的手足口病患儿,凭身份证明、诊断及病历资料、医药费用清单及收据等,回户籍所在地报销。

  通知强调,各级财政、卫生、劳动保障、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手足口病患儿医疗费用全额报销和生活救助工作的监管,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同时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省相关规定,做到合理诊断、合理治疗。凡违反诊疗常规所发生的费用,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对滥检查、滥治疗、滥收费等现象将严肃处理。(唐晓安、张洁、向清、肖丹)

 

来源: 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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