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本)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1.1.1正确、有效和快速地处理大面积停电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大面积停电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1.2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电网公司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华中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并结合本省实际制订。
1.2适用范围
1.2.1本预案适用于本省应对和处理因电力生产重特大事故、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严重自然灾害、电力供应持续危机等引起的对本省电网区域内社会稳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构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威胁的大面积停电事件。
1.2.2本预案用于规范本省电网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时,各相关地区、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社会救援、事故抢险与处置电力供应恢复等工作。
1.2.3本预案中大面积停电是指:电力生产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或发生重特大事故,以及发供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和打击、电力供应持续危机等引起的连锁反应,造成全省电网或重要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而引起的大面积停电事件。
1.3工作原则
1.3.1预防为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电网安全工作,落实事故预防和隐患查防措施,有效防止重特大电力生产事故发生;加强电网建设和改造,配置合理电源布点,构建灵活可靠的电网结构;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提高公众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掌握发电燃料储备、供应及水电厂来水情况,合理安排系统运行方式,做好电力电量平衡工作;开展大面积停电恢复方案研究,制订科学有效的电网恢复预案;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停电救援和紧急处置演习,提高大面积停电事件处理和应急抢险的能力。
1.3.2统一指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在省应急领导机构及省电力公司和电网调度机构的指挥下,组织开展事故处理、事故抢险、电网恢复、应急救援、维护稳定、恢复生产等各项应急工作。
1.3.3分工负责。按照分层分区、统一协调、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事故应急处理体系。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及省内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做好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按照电网结构和调度管辖范围,省电力公司及各级电网经营企业制订和完善电网应急处理和恢复预案(含“黑启动预案”),保证电网尽快恢复供电;省内各发电企业应完善保“厂用电”措施,确保机组的启动能力和电厂自身安全;电力用户应根据重要性程度,自备必要的保安电源,避免在突然停电情况下发生次生灾害。
1.3.4保证重点。在电网事故处理和控制过程中,将保证电网的安全放在第一位,采取一切必要手段,控制事故范围进一步扩大,防止发生系统性崩溃和瓦解;在电网恢复中,优先保证重要电厂厂用电源和主干网架、重要输变电设备恢复,提高整个系统恢复速度;在供电恢复中,优先考虑对省会城市、重点地区、重要用户恢复供电,尽快恢复社会正常秩序。
1.3.5依靠科技。开展大电网理论和技术研究,采用新技术、新装备提高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控制水平;加强建设和改造,强化电网结构,提高电网安全运行水平;开展大面积停电恢复控制研究,统筹考虑电网恢复方案和恢复策略。
2组织机构
2.1省应急领导协调机构
2.1.1省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省政府成立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领导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
应急领导协调小组下设省应急指挥部,指挥部设在省电力公司。
2.1.2相关部门(应急机构)
省经委、省电力公司、华中电监局、华中电网有限公司、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厅、武汉铁路局、省商务厅、省安监局、发电企业等部门或单位按照省政府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并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大面积停电应急工作。
省电力公司:成立大面积停电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企业的事故抢修和应急处理工作。
省电力公司电力调度中心是全省电网事故处理的指挥中心,各地市供电公司调度是其管辖范围内的电网事故处理指挥中心。值班调度员是电网事故处理的指挥员,统一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网事故处理。
发电企业:成立大面积停电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企业的事故抢修和应急处理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完善保“厂用电”措施,确保机组的启动能力和电厂自身安全。
2.2市(州)应急指挥机构
市(州)政府按照省处置电网大面积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预案并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电网停电应急救援与处置体系。
2.3重要用户
负责本单位事故抢险和应急处理。
3事件分级
按照电网停电范围和事故严重程度,电网大面积停电分为Ⅰ级停电事件、Ⅱ级停电事件和Ⅲ级停电事件(预警状态)三个等级。
3.1Ⅰ级停电事件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电网进入Ⅰ级停电事件状态。
(1)因电力生产发生重特大事故,引起连锁反应,造成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
(2)因严重自然灾害等原因引起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造成省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40%以上,并造成重要发电厂停电、重要输变电设备受损,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3)因发电燃料供应短缺引起电力供应严重危机,造成省调60%以上容量机组非计划停机,省电网拉限负荷达到正常值的50%以上,并且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正常电力供应构成严重影响;
(4)因重要发电厂、重要变电站、重要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省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对华中区域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3.2Ⅱ级停电事件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电网进入Ⅱ级停电事件状态。
(1)因电力生产发生重特大事故,造成对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
(2)因电力生产发生重特大事故,造成省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
(3)武汉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70%以上;
(4)因严重自然灾害等原因引起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造成省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40%以下;
(5)因发电燃料供应短缺引起电力供应危机,造成省调40%以上、60%及以下容量机组非计划停机;
(6)因重要发电厂、重要变电站、重要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省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10%以上,对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3.3Ⅲ级停电事件(预警状态)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电网进入Ⅲ级停电事件(预警)状态。
(1)省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50%以下;
(2)武汉市或其他中等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40%以上、70%以下;
(3)因严重自然灾害等原因引起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造成省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30%以下;
(4)因发电燃料供应短缺引起电力供应危机,造成省调20%以上、40%以下容量机组非计划停机;
(5)因重要发电厂、重要变电站、重要输变电设备遭受破坏或打击,对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较大威胁。
4应急响应
4.1Ⅰ级停电事件响应
发生Ⅰ级停电事件时,严格按照《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Ⅰ级停电事件响应程序处置。
4.2Ⅱ级停电事件响应
4.2.1事件报告
(1)当发生Ⅱ级停电事件后,省电力公司应将停电范围、停电负荷、发展趋势等有关情况立即报告省应急指挥部。
(2)省应急指挥部在接到事故情况报告后,根据事故停电区域、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可能后果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等,将有关情况报告省应急领导小组,并通知相关部门。
(3)应急领导小组接到大面积停电事件报告后,由组长主持召开紧急会议,就有关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和部署,并将有关情况向省政府汇报,同时宣布启动应急预案。
4.2.2事件通告
(1)发生Ⅱ级停电事件后,省应急领导协调小组负责就事故影响范围、发展过程、抢险进度、预计恢复时间等内容及时通报有关地方和部门、单位,必要时及时向社会通告有关情况,使有关方面和公众对停电情况有客观的认识和了解。在Ⅱ级停电事件应急状态宣布解除后,及时向有关方面和公众通报信息。
(2)大面积停电期间,要加强信息发布和舆论宣传工作,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力量,发动群众,依法严厉打击造谣惑众、散布谣言、哄抬物价、偷盗抢劫等各种违法行为,减少公众恐慌情绪,维护社会稳定。
4.2.3应急处置
4.2.3.1电网与供电恢复
发生Ⅱ级停电事件后,电力调度机构和有关电力企业,要尽快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
在电网恢复过程中,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协调电网、电厂、用户之间的电气操作、机组启动、用电恢复,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留有必要的裕度。在条件具备时,优先恢复重点地区、重要城市、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
在电网恢复过程中,各发电厂严格按照电力调度命令及时恢复机组并网运行,调整发电出力。
在电网恢复过程中,各电力用户严格按照调度计划和命令分时分步地恢复用电。
4.2.3.2社会应急
(1)发生Ⅱ级停电事件后,受影响或受波及的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类电力用户要按职责分工立即行动,组织开展社会停电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对停电后易造成重大政治影响、重大生命财产损失的党政机关、军队、机场、铁路、港口、火车站、地铁、矿井、医院、金融、通讯中心、新闻媒体、体育场(馆)、高层建筑、化工、钢铁、星级宾馆、重要旅游景点等电力用户,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迅速启动保安电源,避免造成更大的影响和损失。
地铁、机场、体育场(馆)、高层建筑、商场、影剧院等各类人员集聚场所电力用户,停电后应迅速启用应急照明,组织人员有组织、有秩序地集中或疏散,确保所有人员人身安全。
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在发生停电的地区要加强对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社会巡逻防范和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消防部门做好各项灭火救援应急准备工作,及时扑灭大面积停电期间发生的各类火灾。
公安部门组织力量,加强停电地区道路交通指挥和疏导,缓解交通堵塞,避免出现交通混乱,保障各项应急工作的正常进行。
物资供应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协调有关应急物资的加工生产、运输和销售,保证居民在停电期间的基本生活资料供给。
停电地区各类电力用户要及时启动相应的停电应急预案,有效防止各种次生灾害的发生。
电力企业迅速组织力量开展事故抢险救灾,修复被损电力设施,恢复灾区电力供应。
(2)发生Ⅱ级停电事件后,受影响或受波及的市(州)、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类电力用户达到相关应急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4.2.4应急结束
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省应急领导小组经研究决定宣布解除Ⅱ级停电事件状态:
(1)电网主干网架基本恢复正常接线方式,电网运行参数保持在稳定限额之内,主要发电厂机组运行稳定。
(2)停电负荷恢复80%及以上,省会城市、重点地区负荷恢复90%及以上。
(3)发电燃料恢复正常供应、发电机组恢复正常运行,燃料储备基本达到规定要求。
(4)无其他对电网安全稳定存在重大影响或严重威胁的各类事件。
4.3Ⅲ级停电事件响应
发生Ⅲ级停电事件时,由电网企业(省电力公司)应急指挥机构和省政府应急办公室就有关应急问题作出决策和部署,同时立即将有关情况向省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发生Ⅲ级停电事件后,受影响或受波及的市(州)、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类电力用户达到相关应急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对Ⅲ级停电事件,由省应急指挥部或经授权的市(州)、县(市)政府与电力部门共同通报事故情况,发布事故信息。
5应急保障
5.1技术保障
5.1.1省电力公司应聘请电力生产、管理、科研等方面专家,组成大面积停电处置专家咨询小组,对应急处置进行技术咨询和决策支持。电力企业应认真分析和研究电网大面积停电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和损失,增加技术投入,研究、学习国外先进经验,不断完善电网大面积停电应急技术保障体系。
5.1.2并网电厂应制定保厂(站)用电措施,落实电网事故处理预案的有关要求。
5.1.3各类电力用户应根据突然停电可能带来的影响、损失或危害,制定外部电源突然中断情况下的应急保安措施。特别重要用户,必须自备保安电源。
5.2装备保障
各相关地区、各有关部门以及电力企业在积极利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建立和完善救援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掌握各专业的应急救援装备的储备情况,并保证救援装备始终处在随时可正常使用的状态。
5.3人员保障
加强电力企业的电力调度、运行值班、抢修维护、生产管理、事故抢修的队伍建设,通过日常技能培训和模拟演练等手段,提高各类人员的业务素质、技术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
6宣传、培训和演习
6.1宣传
各电力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应对员工加强防范事故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应急救援教育,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出现大面积停电事件的紧急情况下如何采取正确措施处置,增强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6.2培训
各电力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应认真组织员工对应急预案的学习和演习,通过专业人员的技术交流和研讨,提高应急救援的业务知识水平。
6.3演习
省应急指挥部至少每年协调组织一次应急联合演习,加强和完善各电力企业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各电力企业应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企业的应急救援演练。
7信息发布
省应急指挥部负责对事故信息统一对外发布,并负责拟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取适当方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
新闻宣传部门应配合应急指挥机构,组织主要新闻媒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8后期处置
8.1事故调查
大面积停电之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各相关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配合调查组的工作,客观、公正、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发生过程、恢复情况、事故损失等。
事故调查应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有机结合。事故调查组到达现场后,应认真听取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介绍,并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协调,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事故调查工作包括:调查组的组成,应急救援情况的调查,事故现场调查,技术分析,事故原因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的查明,编写事故调查报告,提出预防措施建议。
8.2改进措施
(1)大面积停电之后,电力企业应及时组织生产、运行、科研等部门联合攻关,研究事故发生机理,分析事故发展过程,吸取事故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2)各相关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及时总结社会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和教训,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救援、事故抢险与紧急处置体系。
9附则
9.1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的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或出现的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