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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求援预案
2006-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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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本)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省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危机事件的能力,保证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保护国家和公众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航空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规定》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及《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6—航空器运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2—搜寻与救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3—航空器事故/事故征候调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4—机场》等。
  1.3适用范围
  发生在湖北省境内的:
  ——民用航空器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执行专机任务发生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死亡人员中有国际、国内重要旅客。
  ——军用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发生空中相撞。
  ——外国民用航空器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
  ——民用航空器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等,造成重要地面设施巨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巨大影响。
  1.4等级分类
  1.4.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40人及其以上者。
  ——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40人及其以上者。
  1.4.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飞行事故
  ——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39人及其以下者。
  ——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最大起飞重量5.7t及其以下的航空器除外)。
  ——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39人及其以下者。
  1.4.3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飞行事故
  ——人员重伤,重伤人数在10人及其以上者。
  ——最大起飞重量5.7t(含)以下的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
  ——最大起飞重量5.7~50t(含)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10%(含)者。
  ——最大起飞重量50t以上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5%(含)者。
  1.5工作原则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
  ——以人为本,避免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反应及时、措施果断、运转高效。——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依靠科学、依法处置。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救援体系框架
  2.1.1应急救援组织体系
  湖北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执行办事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及力量组成。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由省人民政府、省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参加现场应急救援主要机构组成,执行办事机构为湖北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救援队伍及力量包括民用航空器搜寻救援队伍和地方人民政府、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应急救援、消防、医疗救护、环境保护队伍及社会力量等.。
  2.1.2应急救援预案体系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由本预案、湖北省相关部门应急预案,有关地市州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预案、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预案、民用航空相关企事业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等组成。飞行事故发生时,有关各级政府和部门、单位、组织应各司其职,按照各自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2.2组织机构及职责
  湖北省处置飞行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设在省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湖北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下设湖北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作为湖北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的执行和办事机构。

  3应急响应
  3.1应急救援响应分级
  按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
  3.1.1I级应急救援响应
  发生本预案“1.3适用范围”内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为I级应急救援响应。
  3.1.2II级应急救援响应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I级应急救援响应:
  ——民用航空器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重大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3.1.3III级应急救援响应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较大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3.1.4IV级应急救援响应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V级应急救援响应:
  ——民用航空器发生一般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一般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
  3.2应急救援分级响应
  ——湖北省辖区内发生I级应急救援响应事件时,启动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国务院相关部门预案和本预案。
  ——湖北省辖区内发生II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急预案和本预案。
  ——湖北省辖区内发生III级应急救援响应事件时,启动相关地市州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预案。
  ——湖北省辖区内发生IV级应急救援响应事件时,启动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预案、民用航空相关企事业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相关地处市州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预案。
  启动本级应急救援预案时,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必要时申请启动上一级应急救援预案。
  启动本级应急救援预案时,相应的下级应急救援预案应提前或同时启动。
  3.3应急救援响应内容
  3.3.1应急救援响应程序
  省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接到飞行事故信息后,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启动并实施本预案和相关地市州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向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报告。
  ——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先期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需要其他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提出请求。
  3.3.2信息报告和通报
  (1)信息报告。
  省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接到重大及以上事故相关信息后,应立即报省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并做好续报工作,同时通报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在接到事故相关信息后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省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在接到重大以上飞行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报告省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并在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有关事故情况。事故发生所在地人民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并在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有关事故情况。
发生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相关单位要及时、主动向湖北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提供事故航空器相关资料,为湖北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研究救援方案提供依据。
 (2)信息通报。
  省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接到事故相关信息后,进行确认汇总,报省政府及民用航空上级主管部门,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
  3.3.3通信
  湖北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负责组织落实事故现场信息通信保障工作。
  3.3.4现场指挥和协调
  各应急救援机构接到事故信息和指挥命令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在湖北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协同配合,共同实施搜救和紧急处置行动。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当地政府和参加现场应急救援主要机构的负责人组成。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省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发生。
  3.3.5航空器搜救
  民用航空器搜救包括陆上搜救和水上搜救。
  湖北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负责统一指导全省范围的搜救民用航空器工作。
  省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拟订陆上使用航空器搜救民用航空器的方案,协调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搜救民用航空器的工作。
  (1)陆上搜救。
  地(市、州)、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航空器的搜救工作。
  (2)水上搜救。
  湖北省水上搜救部门负责水上搜救民用航空器的工作。
  民用航空器搜救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执行。
  3.3.6现场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处置力量进行。
  湖北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及民用航空其他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增援。
  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救援时,应优先将旅客、机组人员及其他机上人员撤离、疏散到安全区域,及时救助机上及地面受伤人员和幸存人员。
及时掌握机上运载的货物及危险品、航空器危险品及周边地面设施危险品的情况,根据现场情况迅速探明危险品状态,并立即采取保护、防护措施,必要时调集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处理。
  当飞行事故发生在民用运输机场区域内时,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按有关规定及机场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在不影响应急救援工作及事故调查的前提下,尽快搬移、清理停留在机场道面上的事故航空器或其残骸,尽早恢复机场的正常运行,避免机场长时间关闭。相关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应根据情况,及时调配与本机场运行有关的航班。机场及相关航空运输企业负责组织、疏导、安置因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滞留机场的旅客,维护机场运行秩序。
  3.3.7医疗卫生
  事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上级卫生部门根据需要派出专家和专业防治队伍进行支援。
 特殊情况下,湖北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需求,及时协调卫生部门组织有关专业医疗救护中心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调用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现场防疫工作依托事故发生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3.3.8应急救援人员的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人员、事故调查人员应按在关规定配带具有明显标识的专业防护服装及装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程序。
  3.3.9群众的安全防护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事故发生区域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决定应急救援状态下群众疏散的范围、方式、程序并组织实施,协调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防疫与疾病控制。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负责现场治安管理。
  3.3.10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地方政府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根据需要,湖北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地(市、州)人民政府组织有关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3.3.11信息发布
  国家处置飞行事故协调指挥部负责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信息的统一对外发布,湖北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可以根据授权发布相关信息。
  3.3.12应急救援终止
  (1)应急救援终止条件。
  ——事故航空器的搜救工作已经完成。
  ——机上幸存人员已撤离、疏散。
  ——伤亡人员已得到妥善救治和处理,重要财产已进行必要保护。
  ——对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和群众已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事故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已被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事故现场的各种应急救援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受影响的民用运输机场已恢复正常运行。
  ——事故现场及其周边得到了有效控制,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的影响已降至最小程度。
  (2)应急救援终止程序。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符合应急终止条件,并选择适当终止时机,由湖北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报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批准后向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达应急救援终止通知。
应急救援工作终止后,及时分析评估本单位(部门)应急救援工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修订完善应急救援预案。

  4后期处置
  4.1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湖北省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工作。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民航运输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对受害旅客、货主进行赔偿,对地面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赔偿;通知有关保险机构及时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按有关航空保险规定办理事故理赔工作。
  4.2事故调查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应与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有机结合,事故调查的内容包括对应急救援情况的调查。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工作按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3的要求进行。事故调查工作包括:调查组的组成、事故现场调查、技术实验验证、事故原因分析、编写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安全预防建议。
  事故调查组应掌握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的情况,并对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事故调查组到达现场后应听取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情况介绍,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参与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与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相结合,需要完成的主要调查任务有:现场监管保护、初始证据接收、证人和目击者询问、危险源的探测、排除、监护,现场人员防护等。
  4.3应急救援调查报告及评估
  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结束后,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湖北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提交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湖北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并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5应急救援保障
  5.1装备保障
  各级民用航空单位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利用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建立和完善专家数据库和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数据库系统,增加应急救援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救援检验、鉴定和监测的能力,保障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5.2通信保障
  建立和完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的通信保障和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无线通信技术、卫星技术等现代化手段,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和计算机网络软、硬件设备,确保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中,各方面的联络畅通、迅速、高效且形式多样。
  5.3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队伍的建设,通过经常性的培训、演练提高应急救援处置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5.4技术保障
  加强技术支持部门的应急基础建设工作,增加技术投入,研究吸收国际先进经验,随时为处置可能发生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

  6宣传、培训和演练
  6.1宣传
  民航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职工的防范事故安全教育和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教育,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航空器出现紧急情况时应采取的正确处置措施,增强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2培训
  各民用航空单位应组织民用航空应急救援预案的学习和培训,加强国内外技术交流和研讨,提高应急救援处置、事故调查等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
  6.3演练
  湖北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至少每年协调组织一次针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救援综合演练,加强和完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
  各级民用航空单位应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各方面的应急救援准备、应急救援响应和应急救援管理能力,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完善应急救援预案。

  7附则
  7.1名词解释
  航空器:凡能从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从空气对地面的反作用,在大气中获得支承的机器。
机场及其邻近区域:指机场围界以内距机场基准位置点8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和完善,部门职责的变化,以及应急救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省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上报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奖励
  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省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相关地方人民政府等应给予奖励:
  ——由于报告及时,避免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发生或减轻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由于处置措施适当,避免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民生或减轻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其他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7.3.2责任追究
  ——对未及时报告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导致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贪污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在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导致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贪污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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