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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预备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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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政发〔2007〕6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预备费管理,提高预备费使用效益,省人民政府对《湖北省省级预备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

湖北省省级预备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省级预备费管理,提高预备费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预备费是在年初省级预算中安排的不规定具体用途的预算资金,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第三条 根据法律规定和省级财力状况,省级预备费按照当年省级地方一般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

  第四条 省级预备费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较大自然灾害的预防、抗灾、救灾、救济和灾后恢复等支出;

  2、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包括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等支出;

  3、 处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重大支出;

  4、 落实中央、省重大改革政策的一次性支出;

  5、 省政府决定必需从省级预备费中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省级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省财政厅提出,报省政府批准。

  第六条 省级预备费一般控制在下半年使用。自每年7月份起,适时提交省长办公会集中审定。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预备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发〔199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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