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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007-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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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政发[2007]1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劳动者报酬权益,努力构建和谐湖北,根据国家《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湖北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省政府决定适当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五档,各档标准适用区域详见附表。

 

  二、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580元、500元、460元、420元、380元,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每月20.92天、每天8小时进行折算。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依次为6.00元、5.50元、5.00元、4.50元、4.00元(含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三、用人单位应根据其经济效益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工会组织和劳动者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标准,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以下内容: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五、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

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7年3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分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二00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分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

     

580元/月

6.0元/小时

(原460元、5元)

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区、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

500元/月

5.5元/小时

(原400元、4.5元)

黄石市市区;十堰市市区;宜昌市市区;

460元/月

5.0元/小时

(原360元、4元)

武汉市江夏区、蔡甸区、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新洲区;大冶市;襄樊市市区;荆州市市区;孝感市市区;咸宁市市区、赤壁市、嘉鱼县;门市市区;鄂州市;随州市市区;仙桃市;潜江市

420元/月

4.5元/小时

(原320元、3.5元)

丹江口市、郧县;襄阳区、枣阳市、宜城市、老河口市、谷城县;陵区、宜都市、当阳市、枝江市;石首市、松滋市、公安县、江陵县、监利县、洪湖市;安陆市、云梦县、汉川市、应城市;黄冈市市区、浠水县、武穴市、黄梅县;京山县、钟祥市、沙洋县;广水市;恩施市、利川市、鹤峰县、建始县;天门市

 

380元/月

4.0元/小时

(原280元、3元)

阳新县;竹山县、竹溪县、郧西县、房县;保康县、南漳县;五峰县、长阳县、秭归县、兴山县、远安县;孝昌县、大悟县;罗田县、英山县、红安县、麻城市、蕲春县、团风县;通山县、通城县、崇阳县;咸丰县、巴东县、宣恩县、来凤县;神农架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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