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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2006-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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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扶贫开发和老区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省扶贫开发和老区建设的政策、法规、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研究拟定全省扶贫开发和老区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协调解决扶贫开发和老区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全省老区贫困地区开发扶贫开发工作。
(四)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各种扶贫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办法,协调有关部门,管好用好各类扶贫资金和物资,并进行跟踪检查和督办落实。
(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考察、论证、筛选、审定扶贫信贷开发项目、财政扶贫项目、世行扶贫项目和其它外资扶贫项目,并做好项目实施中的组织、协调工作。
(六)负责全省老区建设资金的筹措、计划分配和项目的安排;加强同老区建设促进会、扶贫基金会的联系。
(七)组织动员全社会开展扶贫济困活动,协调国家机关在鄂驻县扶贫工作,组织协调省内外对口帮扶工作;负责社会各界捐赠的扶贫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
(八)按中组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的要求,协助全国贫困地区干部培训中心开展对中南地区的扶贫培训工作。
(九)负责全省的贫困状况监测和扶贫统计工作,分析老区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贫困状况,深入老区贫困地区开展调查研究,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设4个职能处:
综合处、老区建设处、扶贫开发处、计划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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