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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审议通过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
2008-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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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10月6日),省长李鸿忠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草案)》。该办法规定,我省将对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两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进行公开买卖,以促进环境资源优化配置和环境质量逐步改善。

  李鸿忠在讲话中指出,试行排污权交易,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作为“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武汉城市圈要率先推行这项工作。

  据省环保局介绍,排污权是指在排污许可核定的数量范围内,按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目前,我国尚未制定排污权交易的专门性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但已在鲁、晋、苏、豫、沪、津等省市开展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试点。

  根据该办法规定,排污权交易的转让方为合法拥有可供交易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排污权人(单位)。受让方是指因实施建设项目需要新增主要污染物年度排放许可量的排污权人(单位)。

  交易双方必须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交易机构,采取电子竞价等方式实施交易。

  在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后,会议审议认为,目前,污染治理成本在企业间存在显著差异,为实施排污权交易提供了现实可能。制定该办法符合我省实际,顺应了环境保护工作新形势的需要,对鼓励、引导和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行为,探索建立以市场手段助推节能减排的环保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会议决定,该办法(草案)经修改后,由省政府颁布实施。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记者黄俊华)

 

来源: 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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