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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
2008-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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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了《关于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试行),首次将涉药的违法行为按照其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程度划分为五类,即:显著轻微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比较严重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

  对上述各类违法行为,区别不同情形,依法给予不同的行政处罚。对显著轻微违法行为和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违法的,不予处罚。对轻微违法行为,尚未发生危害后果的,适用减轻处罚;危害后果不大的,适用从轻处罚。对一般违法行为,按照法定处罚种类和法定罚款幅度下限以上并上浮不超过50%给予处罚。对比较严重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按照法定处罚种类选择比一般违法行为处罚种类较重的处罚。

  《规定》还明确重大立功表现的范围:凡提供案件线索,查获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货值一万元以上,或无证经营货值三万元以上,或协助执法部门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李天书  袁福国)

  来源: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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