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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12月1日生效
2006-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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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12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6年11月29日,省人大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说明。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贾天增出席,副省长刘友凡发表书面讲话。

  据调查,我省受工业“三废”污染的农田,已达到800万亩。农用化学物质使用总量增加,2004年化肥和农药使用量分别为1990年的2倍和7倍,化肥当季利用率仅为30%左右。农业生态环境日益恶化,农业环境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严峻。1993年颁布的《湖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已明显不适应形势。

  新条例中,增加了农业野生动植物保护、外来入侵生物防治与管理,农业污染事故调处等职能。明确提出了建立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分类管理制度,农业生态补偿机制,农业生产废弃物回收制等新举措。还对各地实施乡村清洁工程、加强农村沼气能源建设等具体工作也作了规定。

  省人大、省政府要求,认真抓好《条例》的宣传普及,切实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和队伍建设,严格执行各项农业环境保护制度,加大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

 

    

 

来源: 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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