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我省出台《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并已在潜江、石首、宜都、大冶、应城、宜城、汉川、京山8县市率先开展统筹城乡就业省级试点。试点工作从2006年7月至2008年底,历时2年半。在试点地区,将建立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和平等就业制度,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建立与城镇现行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制,力争城镇从业人员规模达到城乡从业人员总规模的60%以上,从而带动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
《指导意见》要求,彻底废除各种针对农村和外来劳动力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取消一切针对农村和外来劳动力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此外,还将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允许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农村人员在城镇落户,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并多渠道解决农民工居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