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23日下午,省政府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动员和部署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
据悉,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国家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下发文件,决定从2005年7月1日起,连续3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并向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和退休早、基本养老金相对偏低的人员等适当倾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近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发了《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明确了2005、2006年度提高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办法:对截止上年度符合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从2005年7月起,每人每月增加45元;从2006年7月起,每人每月增加80元。除了以上企业退休人员“人人有份”的“普调”外,根据退休时间的早晚分4个时间段、根据工龄的长短分3个档次、根据特定条件对4类人员,分别对应各自相应的标准再增加养老金。
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周坚卫强调,养老金是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养命钱”,让广大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到基本养老金,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待遇水平,是党委、政府的责任,也是保证广大退休人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具体体现。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连续调3年,幅度之高、力度之大,历史上少有,是惠及全省200多万企业离退休人员的一件好事,也是当前各级党委、政府需要抓紧完成的一件大事。各地要加强扩面征缴、动用基金积累、加大财政投入,千方百计筹集资金,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在11月底前,将增加养老金的普调部分发到退休人员手中,年底前将倾斜部分落实到位,切实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每一位退休人员身上。同时,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真正把好事办好。
增加的养老金将分别从2005年7月、2006年7月补起。2007年的具体调整办法,明年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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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006年调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政策
一、调整人员范围。2005年调整范围为:2004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2006年调整范围为: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时间。2005年、2006年调整待遇分别从当年的7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
(一)2005年度调整办法
1、200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2、上述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
(1)1985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2)1986年元月1日至1990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元;
(3)1991年元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4)1996年元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
3、第(一)条第1款范围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
(1)女职工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至19年、男职工缴费年限满20年至24年,每人每月增加5元;
(2)女职工缴费年限满20年至24年、男职工缴费年限满25年至29年,每人每月增加10元;
(3)女职工缴费年限满25年、男职工缴费年限满30年以上,每人每月增加15元。
4、第(一)条第1款范围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3)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4)退休前被用人单位评聘为正高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
(5)退休前被用人单位评聘为副高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高级技师)的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
对同时符合上述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按其中一个条件增加养老金。
5、按照鄂政办发〔2003〕125号文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农场退休农工,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1985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2)1986年元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3)1996年元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
6、2004年12月31日前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二)2006年度调整办法
1、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2、上述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
(1)1985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2)1986年元月1日至1990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元;
(3)1991年元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4)1996年元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
3、第(二)条第1款范围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
(1)女职工缴费年限满15年至19年、男职工缴费年限满20年至24年,每人每月增加5元;
(2)女职工缴费年限满20年至24年、男职工缴费年限满25年至29年,每人每月增加10元;
(3)女职工缴费年限满25年、男职工缴费年限满30年以上,每人每月增加15元。
4、第(二)条第1款范围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5元;
(3)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元;
(4)退休前被用人单位评聘为正高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5)退休前被用人单位评聘为副高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高级技师)的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对同时符合上述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按其中一个条件增加养老金。
5、按照鄂政办发〔2003〕125号文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农场退休农工,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1985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2)1986年元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5元;
(3)1996年元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6、2005年12月31日前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四、倾斜对象的认定
(一)退休人员的退休时间段,由统筹地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认定。
(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过去调待中已经确认的人员不再认定;2004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退休前被用人单位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五、按照鄂政办发〔2004〕121号和鄂政发〔2005〕28号文件精神,参加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比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