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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0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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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人命关天”,受到广泛关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近年来,我省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追溯其源头,与农产品生产过程不无关系,这部新法恰好填补了农产品生产过程监管的法律空白。

从田头到餐桌全程监管

  农业部对武汉的监测结果显示,该市蔬菜中农药残留和畜产品中瘦肉精合格率时有反弹,在全国的位次由前几年的前几位,退到近两年的十几位甚至二十多位。

  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很大程度是因为食品安全监管环节出现了脱节。对此,新法中明确规定:农业部门负有从“农田到市场”的全程监管职能,包括产地环境监管、农业投入品监管、市场准入监管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监管。

  而要适应这一新职能,我省农业部门需要努力的方面还很多。省农业厅表示,今后将加强对市场的巡查力度,组织质检机构对大中城市的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以及超市进行经常性抽检。

  同时,组织有条件的市县农产品质检机构,开展以蔬菜农残速测为主的监测工作,实行监测结果例行报告制度。

农产品入市实行准入制

  新法中明确规定5种农产品不得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我省农业监管部门,能否及时检测出禁售农产品呢?

  一直以来,我省农产品检测资源分散、设备老化、队伍不稳,为不安全农产品进入市场开了方便之门。为此,我省将现有7家质检机构进行整合,组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实现资源共享。各市州和有关县市也积极整合资源,武汉、黄石、宜昌、孝感等10多个市县的综合性农产品质检机构已相继建立。

  目前,以省级质检机构为龙头、市州质检机构为支撑、县级质检机构为基础、生产基地和批发市场质检室为补充的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道防线”初步形成。

安全标志引导健康消费

  消费者购买农产品时,往往无法判断哪些是无公害的。因此,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志,成为他们选择的重要依据。

  然而,一些不良商贩和机构,乘机进行农产品认证造假活动。对此,新法规定,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生产企业最高罚款2万元。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没收违法所得,最高罚款10万元,给予直接负责人最高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省农业厅负责人表示,将严格执行这一规定。同时,大力推动农产品安全认证制度,引导消费者选购优质农产品。截至目前,我省共认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1020个,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1500多个。全省有3个农产品获得2006年“中国名牌农产品”认定,70多个农产品获得“湖北名牌”产品认定,7个农产品成功注册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此外,农产品加工ISO9000和HACCP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已开始起步。

  专家认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实施,对我省从农业大省变为农业强省,将起到巨大推动作用。

 

 

来源: 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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