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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新《风景名胜区条例》即将实施
200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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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2006年10月30日召开的《风景名胜区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电视电话会湖北分会场获悉,我省将加大对7个国家级、24个省级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力度,凡违反《条例》、保护不力的,将受到黄牌警告乃至摘牌的查处。

    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实施。该《条例》是在1985年颁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全面修订后公布的。新《条例》突出了对风景名胜资源的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

    据了解,我省31个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中,10%的风景名胜区存在管理体制不顺的问题,5%的风景名胜区资源破坏比较严重。在24个省级风景区中,只有6个景区的总体规划通过了审批。一些部门和单位不顾风景名胜资源的珍贵、脆弱和不可再生性,对景区进行破坏性开发建设。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京山大洪山和钟祥大洪山搞破坏性开发建设、出让或转让经营权的问题已受到查处。

    会议认为,新《条例》实施,为风景名胜区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破坏严重者可罚款百万元,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来源: 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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