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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新规定:工会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
2007-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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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10月18日)获悉,湖北省总工会日前出台新规定,加强非公企业和区域性、行业性工会主席选配管理试点工作,并从四个方面明确规定保障直选工会主席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此次试点范围为职工在200人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覆盖职工500人以上的市(州)、县(市、区)范围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性工会联合会(联合基层工会)或县(市、区)范围内的乡镇(街道)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联合基层工会)。
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是:配备专职工会主席;落实工会主席待遇;加强工会主席管理;发挥工会主席作用;保障工会主席权益。
为保障非公企业直选工会主席权益,省总工会从四个方面明确规定:直选工会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劳动合同期未满,不得随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工会主席因依法履行职责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上级工会应当及时介入,做好协调工作,提供相应帮助和救助,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据悉,试点工作将在年内启动。此前,我省已于2004年在全国率先进行了基层工会主席直选工作。截至今年6月,全省基层工会主席直选单位达2035个。 (记者王孝武 通讯员潘春芳)
来源: 楚天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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