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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保政策面面观
2008-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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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保范围

  国务院规定,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医保。

  在此基础上,新纳入试点城市的城镇居民医保参保范围拓展到在城镇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城市规划区内的失地农民和长期进城务工农民工的随住非从业家属。

  补助水平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中央财政今年的普补由去年的20元提高到40元,省财政普补20元,各统筹地区财政普补均不低于30元。

  新增试点城市规定,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全部由政府补助。同时对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参保缴费给予重点照顾,一般补助率达到70%左右。

  医保待遇

  降低享受门槛,参保居民在乡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级医疗机构及惠民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均不高于100元,其中对“三无人员”不设起付线;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在300元左右;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在500元左右。

  提高报销比例,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报销,乡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级医疗机构及惠民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在65%左右;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在50%左右;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在40%左右。部分地方为鼓励合理使用医疗资源,对甲乙类药品设置不同报销比例,其中使用甲类药品的最高报销比例可达85%;低保人员在惠民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减免和医疗保险报销之和不低于80%。

  提高最高支付限额。鼓励居民早参保和连续缴费,连续缴费3年以下的,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在3万元左右;连续缴费3年以上、5年以下的,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左右;连续缴费5年以上的,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5万元左右。

  筹资水平

  新增城市的筹资水平控制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今年的筹资标准是,成年人为220元—280元;未成年人为110元—120元。(杨麟 董春蕾)

 

来源: 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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