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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
2007-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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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于 2007年 8月 30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 2008年 1月 1日起施行。日前,省畜牧兽医局局长万卫东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就学习宣传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修订《动物防疫法》?请您介绍一下修订《动物防疫法》的背景及必要性。
  答: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动物防疫的法制化建设。1985年国务院颁布《家畜家禽防疫条例》,拉开了动物防疫法制化建设的序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并于 1998年 1月 1日起正式实施。现行《动物防疫法》的实施,对于加强动物防疫工作,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疾病,促进畜牧业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养殖业的快速发展,动物疫病的防控难度越来越大。而现行《动物防疫法》由于存在动物疫病防控制度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难以适应新形势下防控动物疫病的要求。为适应动物防疫新形势的需要,提高全社会依法防疫意识,适应加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后与国际接轨的要求,需要尽快修订《动物防疫法》。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动物防疫工作进入了一个新时期,动物防疫法制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问:您刚才说我国动物防疫工作进入了一个新时期,请问新时期有哪些特点?
  答:近年来,我国畜牧业生产处在一个转型时期,就是由传统畜牧业向现代畜牧业转变,由分散饲养向标准化规模生产转变。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也处在一个转变时期,出现了一些阶段性新特点,就是防疫的方式由被动防疫向主动防控转变,防疫的内容由单一的免疫向综合防治转变,防疫的方法由凭经验指导防疫向科学防控转变,防疫的手段由行政命令指挥防疫向依法防疫转变,防疫的责任由部门承担向政府负责转变,防疫的经费由农民负担为主向政府承担为主转变。当前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乡镇防疫体制不顺,基层队伍不稳,防疫基础设施比较落后,检疫执法手段不强,防疫经费不足等等。某些动物疫病的暴发不仅给养殖业造成毁灭性打击,对人类生命安全造成一定危害,同时也影响社会稳定。动物疫情越来越复杂,防控任务越来越艰巨,依法防疫越来越迫切。
  问:请问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与现行的《动物防疫法》相比,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有十大亮点。
  第一个亮点,就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对防控动物疫病的领导和组织保障体系进行了明确,县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畜牧兽医部门主管,相关部门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检疫和监督执法,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监测、检查、调查报告等技术工作。
  第二个亮点,就是在认真总结近年来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实践基础上,重点对免疫、检疫、疫情报告和处理等基础性制度作了修改、补充和完善。
  第三个亮点,就是在动物疾病预防方面新增了四项措施:一是完善强制免疫措施。二是建立畜禽标识和动物疫病可追溯管理制度。经强制免疫的动物,要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三是健全疫情监测和预警制度。对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建设和动物疫情预警作出明确的规定,对动物疫病监测提出了具体要求。四是建立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制度。明确提出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
  第四个亮点,就是对动物疫情的报告、认定和公布有新要求。一是明确疫情报告主体。规定从事动物饲养、屠宰、诊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的,要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兽医技术机构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也不得阻碍他人报告。二是明确疫情认定程序。规定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要经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由农业部认定。三是规范疫情公布制度。对外公布疫情由农业部负责。
  第五个亮点,就是增加了官方兽医的内容。我国已恢复在 OIE的合法权利,有关制度应当与国际接轨,这样才能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对推行官方兽医制度也作出明确要求,在法律中明确其地位,有利于官方兽医制度的推行。
  第六个亮点,就是在动物诊疗和乡村兽医的管理方面有新规定。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专门增加了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明确了动物诊疗许可的内容、程序和期限;建立了执业兽医制度,规定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并经注册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进一步规范了动物诊疗活动。乡村兽医这是一个特别规定,当然具体怎么管,那还要农业部制订办法。
  第七个亮点,就是在建立基层防疫队伍特别是建立动物防疫财政保障机制方面作出了硬性的规定。一是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建设。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区域派驻兽医机构。同时,要求县级人民政府、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二是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财政投入。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把动物防疫纳入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应当储备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所需防疫物资;对在动物防疫工作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免疫应激反应死亡的动物,要给予补偿。
  第八个亮点,就是专门规定了动物疫病状况的风险评估。近年来,在动物产品国际贸易中,进口国不断要求我国提供有关风险评估的法律依据,并依法出具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报告。为适应我国畜产品国际贸易的新要求,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规定,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这对提高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各项措施的科学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九个亮点,就是增加无规定疫病区的内容。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有利于在我国分区域有计划地根除主要的动物疫病,有利于促进动物产品国际贸易,有利于我国畜牧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对消灭重要动物传染病,促进畜产品出口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十个亮点,就是在处罚力度、操作方面有所修改。一是强化政府主管部门的责任。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的要求,增加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动物防疫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细化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检疫等执法活动中的责任追究规定。二是进一步明确饲养者、经营者的责任。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饲养者、经营者不依法履行动物疫病预防、疫情控制、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义务等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特别是增加了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主管部门代作处理等方面的规定,为把动物防疫制度落到实处提供了有效保障。三是针对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和危害大小,区分单位与个人等不同的违法行为人,加大了处罚力度。
  问: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我省有哪些打算?
  答: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我们要研究防疫工作乃至整个兽医工作新特点、新思路、新举措,不断提高依法防控能力和水平,要着力推进以下六个体系建设。
  一是要进一步推进动物防疫组织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依法防控动物疫病的组织保障体系。要加快推进兽医体制的改革,重点加强基层防疫队伍的建设。
  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依法防控动物疫病的技术支撑体系。要抓住国家对动物防疫基础设施进行投资、实施项目的机遇,装备一批设备、仪器,不断提高防控能力。
  三是要进一步推进动物标识和动物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依法防控动物疫病的可追溯体系。
  四是要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依法防控动物疫病的监督执法体系。重点要放在解决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包括动检站的编制、机构和经费的问题,以及执法手段等基础设施建设这样一些关键问题。
  五是要进一步加强兽药饲料,畜产品检测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依法防控动物疫病的投入品、产出品质量检测体系,重点要完善检测手段、设备,提高检测的技术能力。
  六是要进一步加强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依法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应急指挥体系。重点要建好应急指挥信息平台。
  问:当前,学习宣传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我省有哪些安排?
  答:结合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的学习,一是要把十二月份作为全省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学习宣传月。在十二月份,全省各地都要行动起来,大张旗鼓地学习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大张旗鼓地宣传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各级畜牧兽医部门领导要带头学,认真领会这部法律的精神和基本制度,牢固树立依法防疫的意识。要利用宣传车、拉横幅、登报纸、上电视、办专栏等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要注重宣传的效果,向领导宣传,向社会宣传,向生产者、经营者宣传。二是抓紧配套法规研究工作。要根据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积极开展我省《动物防疫法》配套法规和有关标准的修订工作,进一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三是抓好《动物防疫法》的培训工作。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检疫执法人员、疫病预防技术人员、派驻乡镇防检人员、疫情报告员、村级防疫员等进行培训,提高兽医管理和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四是认真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管理,积极组织各级兽医工作机构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的各项规定,积极开展《动物防疫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对施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将《动物防疫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来源: 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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