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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管理权限的通知
2006-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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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26日 鄂办发[2003]35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为了支持一批发展较快的县(市)充分发挥优势,增创体制新优势,加快城市化进程,促进县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省委、省政府决定扩大大冶市、老河口市、枣阳市、监利县、石首市、宜都市、当阳市、丹江口市、应城市、汉川市、京山县、钟祥市、麻城市、武穴市、赤壁市、广水市、恩施市、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等20个县(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管理权限。

    扩大部分县(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管理权限的总体原则是“能放则放”。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目前须经市(州)审批或由市(州)管理的,改由扩权县(市)自行审批、管理,报市(州)备案;须经市(州)审核、报省审批(审核)的,改由扩权县(市)直接报省审批(审核),报市(州)备案;企业部分事项不需经县(市)审核的,改由企业直接报省审批(审核)。对国务院有关部(委、办)文件规定的,须经市(州)审批(审核)的事项,采取省、市(州)政府委托、授权、机构延伸或争取国家有关部(委、办)支持等办法放权。

    省、市(州)有关部门要与扩权县(市)政府积极配合,尽快衔接落实第一批扩权事项(详见附件),加强对有关县(市)工作的指导。扩权县(市)要充分运用扩大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管理权限,积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经济、社会发展走在中西部前列作出更大的贡献。

    附:第一批扩权事项目录(摘)

    二、扩权县(市)自行审核、报省审批(审核)、报市(州)备案事项

    有关农、林、水利审批管理权限

 

    174、建立固定狩猎场所

    175、省级森林公园

    176、省林业科技项目计划

    177、省级森林病虫害工程治理项目

    178、森林植物检疫员资格

    179、引进林木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审批

    180、批准研究森林植物检疫对象

    181、林木良种审定

    182、国债种苗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183、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利用核准证、狩猎证

    184、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审批

(来源:湖北省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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