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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
2008-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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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人:全国政协委员、省工商联主席赵晓勇
案由:我国7555个大型重化工业项目中81%布设在环境敏感区域,环境污染风险大,迫切需要采取强力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防范环境污染风险。国家批准了2个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是建立试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最好的试验田。
解决路径:
1、环保部门明确并公告必须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类别,对环境污染事故风险高,环境影响危害大的企业列入必保名单。
2、鼓励包括国有经济成分在内的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的保险公司参与,形成竞争服务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服务机制。
3、在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之外建立权威的风险与损失评估机构,评估环境污染经济损失和经济赔偿价值。
4、国家实行激励政策,对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免除排污费征收。
5、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保结合的方针,必须坚持救治生命、保险财产、恢复环境的原则。
6、鼓励“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率先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立法纳入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内容。
7、鼓励各省和有立法权的城市在国家立法之前制定地方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规。
8、在地方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国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记者 徐和平 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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