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林区卫生局,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有关医药院校:
为贯彻实施《执业医师法》,根据卫生部印发《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卫医发〔1999〕第3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卫人发〔2000〕第117号)、《关于妥善解决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人发〔2003〕316号)等文件规定,各地认真开展并完成了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目前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部分已认定的医师对认定工作及证书管理服务方面反映了一些情况, 同时我们在审核各市州、各单位上报的认定材料中,也发现了不少诸如不符合申报条件、弄虚作假等问题,为妥善解决反映出的主要问题,进一步规范管理,完善服务,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医师资格认定申请
根据卫生部卫人发〔2003〕316号文件精神,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颁布之日即2000年9月14日前,已经转业、复员、离退休并由地方人民政府安置以及因单位划归地方管理而转到地方的人员;公安、边防和消防系统的人员;海外留学回国服务人员等申请认定医师资格并符合医师资格认定条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受理。申报人员的申请程序按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关于贯彻执行卫生部、人事部<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的通知》(鄂卫发[1999]181号)的规定执行。
二、医师资格执业类别变更
经认定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申请重新确定医师资格执业类别时,要考虑其实际从事的专业技术岗位性质,结合毕业专业、职务、职称进行认定,其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岗位截止时间为2000年6月底。申请程序按省卫生厅、省人事厅鄂卫发[1999]181号文件规定执行,同时省卫生厅收回原《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此项工作视全省情况及时办理。
三、医师资格证书信息填写错误的更正
根据卫生部规定,经认定的医师资格证书须手工填写,由于2000年集中认定工作量巨大,我省存在少部份医师资格证书信息填写错误或不规范,影响医师正常注册和执业。如有医师资格证书信息填写错误或不规范的,需填写《湖北省认定医师资格证书信息更正申请表》(附件1),单位确认证明,附本人毕业证和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报省卫生厅,经核实后予以更正,同时省卫生厅收回原《医师资格证书》。其中本人身份证号码因公安机关编码错误并已更正的,需提供身份证发放机关的相关证明。此项工作每月20日后集中办理。
四、医师资格信息上网查询
根据卫生部要求,我省认定的医师资格相关信息于2003年7月经校验后已在湖北省卫生厅网站(www.hbws.gov.cn)上网并可在线查询,对少量未及时校验的医师申请医师资格信息上网,需填写《湖北省认定医师资格证书校验上网审核表》(附件2),附本人医师资格证、毕业证和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报省卫生厅,经校验后资格信息予以上网。此项工作每月20日后集中办理。
五、医师资格证书遗失补办
经认定取得的医师资格证书遗失后, 需在省、市内公开发行报刊上刊登原证件遗失作废公告,并填写《湖北省认定医师资格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附件3), 单位确认证明,附遗失作废公告原件、本人毕业证和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报省卫生厅,重新核发证书,重新核发的证书“发证日期”栏按实际补发日期填写,并注明补发。此项工作每月20日后集中办理。
六、军队医师资格证书换证
符合军队医师资格证书换证的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做好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3]130号)要求办理。受理此项工作在正常工作日内不受时间限制。
七、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
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由省卫生厅人事处具体负责,详细地址:武汉东湖路165号,邮编:430071,联系电话:027-87821725,联系人:朱海东。
八、其他
(一)为方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上述工作除第一、二项外,三至六项均可通过邮寄方式申请并受理。邮寄时,请按各项工作具体要求准备材料,并认真填写本人详细联系地址和电话。
(二)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2000]122号)规定,更换、补发医师资格证书的需交纳证书工本费5元。
(三) 有关政策和表格可登陆湖北省卫生厅(www.hbws.gov.cn),点击人教处办事指南查询和下载。
医师资格认定及证书管理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关系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各单位既要高度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加强管理,也要认真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和服务工作。今后凡发现弄虚作假申请认定医师资格,不论单位或者个人,我们都将予以通报并作出相应处理。
二OO五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