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湖北省将适当降低法律援助门槛,确保困难群众和农民工切实得到法律帮助。
为此,省司法厅18日与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司法局签订了法律援助工作为民办实事项目责任书。这也是我省司法行政机关为确保今年省政府“为困难群众和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办实事项目圆满完成采取的首个举措。
据悉,法律援助案件受理的经济困难标准,将根据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同时,我省法律援助范围将在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六种援助范围的基础上适当拓宽;将创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农民工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于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一律免除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探索农民工输出地和输入地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协调机制,降低办案成本,方便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
近期我省将利用春节农民工集中返乡时机,大规模开展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各地也将层层签订责任书,确保实事办实,实事办好。
【链接】六大事项可请求法律援助
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公民对下列六种需要代理的民事、行政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条例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还可对此六项以外的事项作补充规定。
条例还规定,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或发放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