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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5月1日实施 企业须设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2008-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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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日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正式实施。昨日(4月28日)召开的全省劳动仲裁工作会议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胡新时要求,企业须设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及时将劳动纠纷化解在基层。

  据了解,《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陡增。今年1季度,我省劳动仲裁委员会共处理案件390起,比去年同期增长3倍,武汉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的案件比去年同期增长2.7倍。胡新时认为,5月1日起,劳动仲裁不再收费,估计案件数量会继续大幅增长。

  胡新时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强调了调解的作用,因此,各企业要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力争能解决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纠纷。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也将被赋予劳动争议调解职能,及时将劳动纠纷化解在基层。

  胡新时要求,要确保结案率在95%以上,对农民工、工伤案件和集体争议案件优先处理。(王昱晔)

 

来源: 楚天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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