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医疗保险的城镇低保对象资格由民政、劳动保障部门每年确认一次。
民政部门将在每年11月底前把当地低保对象名单提供给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核实后,通知符合条件者参保登记。
如果低保对象按本办法参保后取消低保待遇的,当年仍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次年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增低保对象从次年开始按本办法纳入医疗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