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医保的城市低保对象可享受五项待遇。
一是享受惠民医院的医疗费用减免。低保对象在当地“惠民医院”或其他医院的“惠民窗口”就医,医院应减免下列费用:门诊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住院诊查费、护理费、床位费、手术费,放射、B超、心电图、常规化验等检查费,并实行药品平进平出、零差价销售。
二是享受门诊、健康检查等费用补助。补助水平,一般为筹资标准的10%。
三是享受住院医疗报销。城市低保对象在惠民医院、惠民窗口住院享受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减免后,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按60%左右的比例报销;转院按40%左右的比例予以报销。起付标准不超过100元,其中对“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固定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不设起付线。
四是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报销。具体病种和报销比例,由各地确定,低保对象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总额一个年度内最高限额为2万元左右。
五是低保对象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仍有困难的,可向民政部门申请大病医疗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