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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起长江航道损害赔偿案一审宣判 肇事船向航道部门赔偿18.6万
2008-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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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搁浅导致长江航道大拥堵,肇事船只所属公司被判向疏浚航道的长江武汉航道局赔付18.6万元。昨日(5月12日),我国首起长江航道损害赔偿案在武汉海事法院公开宣判。

  去年11月21日,一艘名为“圣通818”的机驳船满载3400吨燃煤,下水航行至长江中游监利窑监水道搁浅,造成上下水域400余条船舶长时间滞留。

  事故发生后,长江武汉航道局调遣两条挖泥船进行疏浚,11月23日晚6时,长江航道恢复畅通。温家宝总理对该起事故作出批示:“长江航道建设要加强”。

  去年12月18日,武汉航道局将肇事船所属的重庆万州圣发船务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依法承担其恢复和养护航道费用18.6万元。

  武汉海事法院一审认为,长江航道是我国重要的水运交通基础设施,属国家所有,航道部门有权对辖区内的长江航道、设施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航道受损,他们有权提起要求赔偿损失的民事诉讼。肇事船明知船舶超载航行可能破坏航道,仍抱侥幸心理航行,须为此严重后果买单。(张聪 潘绍龙 刘卫红)

 

来源: 楚天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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