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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首起航道损害赔偿案宣判
2008-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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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5月12日),长江首起航道损害赔偿案在武汉海事法院宣判。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圣发船务有限公司,被判向长江武汉航道局一次性赔付损失18。6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20元。

  原告长江武汉航道局称,2007年入秋以来,因遭遇少见秋旱,长江全面进入枯水期,该局管辖的监利段窑监航道维护水深2。9米,并通过多种媒体通知过往船舶。2007年11月21日,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圣发船务有限公司所属的“圣通818”轮,满载燃煤3400吨,吃水3。5米,下水航行至窑监水道乌龟夹航道中搁浅。该船舶在航道停留达36小时,不仅严重破坏了航道,而且造成上下水400余条船舶滞留。长江武汉航道局为此紧急调遣两艘挖泥船疏浚,调动人员测量航道、调整航标等,才使航道恢复正常。

  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长江航道是国家重要的水运交通设施,属国家所有。作为世界著名的黄金水道,长江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破坏。水上运输公司因超吃水致使长江航道遭到破坏,应依法承担长江武汉航道局为恢复通航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长江武汉航道局总工程师王良表示,长江航道每年因超吃水造成的搁浅事故平均在30起以上,去年为41起。原因之一,是航道部门对超吃水船舶缺乏有力的约束手段。此次以法律手段对破坏航道者处罚,应对其他船舶起到警醒作用。(习少颖、隗传学)

 

来源: 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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