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张坚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把“为困难群众和农民工提供无偿法律援助”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4月中旬,省委、省政府以“两办”的名义转发了《湖北省司法厅关于落实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为困难群众和农民工提供无偿法律援助”的实施方案》。这是省委、省政府构建“法治湖北”、“和谐湖北”的重大举措。
法律援助也称法律救助,对于保障司法人权、维护社会稳定、捍卫司法公正、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都具有积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取得的成绩
我省是从1997年全面启动法律援助工作的。10年来,我省法律援助事业得到了全面的发展,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全省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基本形成。目前,我省已形成了贯通全省各地、覆盖社会各层面、管理比较规范的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全省有政府法律援助机构116家,实现了每个行政区域都有一个法律援助机构;依托镇(街道)司法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1171个,监狱劳教系统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室)40个,各类社会团体成立社会法律援助机构390个;全省有专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482人,其中专职法律援助执业律师228人;全省注册法律援助志愿者已发展到1700多人。
(二)法律援助的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全省法律援助机构和广大法律援助工作者围绕维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这个宗旨,忠于职守,扎实工作,使接受法律援助的人群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职能作用得到较好发挥。
(三)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强。1999年,武汉市率先出台了《武汉市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湖北省法律援助办法》颁布实施。荆门市、恩施州也出台了法律援助的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法律援助的工作思路不断创新。在法律援助工作程序上,我省率先提出了“四统一”原则,被司法部扩展为全国法律援助工作的原则;在机构建设上,襄樊市襄阳县律师事务所整体转制为法律援助机构的做法,得到司法部的肯定;在整合社会法律援助力量方面,我省社团和民间法律援助组织的数量超过政府所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充分调动了社会参与法律援助的积极性;在整合法律援助职能上,将法律援助和“12348”法律服务电话合并,为“12348”的持续发展注入了强大生命力;在向基层延伸上,在农村依托乡镇司法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城市依托街道和居民委员会将法律援助送到了社区。
(五)法律援助队伍的素质进一步增强。目前,无论是从管理水平还是办案质量来看,我省法律援助队伍的整体素质都有了明显提高,涌现出了以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武汉市法律援助中心、首届全国十佳法律援助工作者王林为代表的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六)法律援助工作日益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关心。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关心下,全省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健全,全省116个法律援助中心有109个的业务经费列入了同级财政预算,各地法律援助经费紧张的状况有了一定改善。
回顾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历程,我们深刻地体会到:领导重视是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关键;加强机构队伍建设是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基础;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是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保证;紧密结合实际,创新工作思路是发挥法律援助工作效能的重要手段。
当前法律援助工作面临的形势
省政府将法律援助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为进一步推动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发展提供了重要平台和载体。法律援助工作正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
但是从发展的现状来看,法律援助工作仍然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目前最大的问题就是法律援助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广大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不断扩大,法院的刑事指定辩护案件和公民要求法律援助的事项越来越多;而在现有人力和财力条件下,法律援助机构还不可能对公民要求法律援助的事项做到有求必应,应援尽援,由此形成矛盾。同时,法律援助工作自身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法律援助机构和队伍建设不够规范、法律援助专项经费不足、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工作方式方法需要进一步发展与创新等。
全面完成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任务
(一)切实把法律援助工作摆上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要把法律援助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大力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当前,要切实把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工作抓紧抓好,确保全面完成任务。
(二)加强调查研究,充分掌握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一是要充分掌握当地社会弱势群体的范围,确定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二是要充分了解当地社会弱势群体的人员结构状况,确定法律援助的主要方向。三是要充分分析社会弱势群体申请援助案件的特点,确定援助案件的范围。当前,土地征用中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城镇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的问题、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以及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等等,都涉及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法律援助机构要以此为重点,及时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三)树立全局观念,加强整合,发挥整体效能。法律援助涉及方方面面,从外部来看,要协调处理好与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高等院校及有关部门的关系,既要加强指导、规范发展,又要充分调动积极性,逐步探索建立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体,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高等院校共同参与的多层次的法律援助工作体系。从内部来看,要整合与法律援助相关的司法行政职能,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的整体效能。律师、公证、基层、法制宣传教育等业务部门都涉及法律援助内容,都有法律援助的职责。
(四)积极探索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新途径。当前重点是要积极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向基层延伸,在基层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大中城市要认真研究法律援助进社区的问题,积极探索法律援助进社区的各种有效方式,逐步构建社区法律援助网络。要积极探索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有效实施问题,保证法律援助工作在农村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实施。(五)积极建立可靠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广泛开辟法律援助资源。法律援助工作经费的来源主要由政府财政负担,也要调动社会力量,如社会捐赠、行业奉献等。同时,要积极开辟法律援助的人力资源,动员组织优秀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志愿者活动。
(六)狠抓法律援助机构队伍建设。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为法律援助机构配备以律师为主的高素质工作人员,担负起《条例》和《办法》规定的负责组织实施和具体承办案件的职能。要严格规范法律援助执业活动,做到“四个禁止”,即:严禁法律援助机构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严禁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中收取财物;严禁法律服务人员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中收取任何费用;严禁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中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