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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群体如何免费打官司——法律专家谈法律援助
2007-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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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日下午,在楚天金报“百姓频道”QQ上,网友“打工仔”委屈地诉说了他遇到的事情:“我是十堰来汉打工的农民工,去年因讨工钱寻求法律援助,但十堰、武汉两地来回奔跑,程序较多、花费路费也不少。想知道有没有更便捷的方式解决异地法律援助的难题?”

    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春告诉他,武汉与十堰两市已建立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可以直接在武汉申请法律援助。

    这天下午,同来金报百姓频道回答读者提问的,还有省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符毅武、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涛和湖北日报记者。

    符毅武告诉记者,今年初省政府工作报告把法律援助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4月中旬,省委、省政府以“两办”的名义转发了《省司法厅关于落实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为困难群众和农民工提供无偿法律援助”的实施方案》。这充分体现了党委、政府关心社会弱势群体的意愿,彰显了政府为民本色。

    很了解。就此,他作了详细介绍。

    “经济困难”是申请法律援助的必需要件。法律援助就是对那些需要参与诉讼或者需要与有关国家机关交涉事项,但经济上又非常困难,请不起代理人、辩护人的公民,由国家提供免费律师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经济困难的标准,一般是根据当地政府所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来衡量。

    六大类事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符毅武介绍,我省法律援助的触角已经延伸到全省各地,建立了政府法律援助机构116家,在乡镇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1096个。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符毅武说,有6种案件不需审查法律援助条件:被告人是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盲、聋、哑人和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是没有委托辩护人且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被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提出上诉时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上诉案件;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已委托辩护人,而该被告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符毅武介绍,法律援助本质上是一种司法救济行为,因此办理这类案件被明确禁止收取当事人任何财物。而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办理公证,也可以享受减免费待遇。(张辉)

 

来源: 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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