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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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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录)(2005年5月13日)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必然要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年来的实践证明,要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好、完善好,一是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始终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搞多党轮流执政,坚持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不搞“三权鼎立”和“两院制”,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二是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依法、依程序办事,集体决定问题,集体行使职权。三是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以人为本,把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一、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的作用
    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建立健全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各项具体制度,进一步增强代表工作的实效,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
(三)完善有关工作制度,提高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及处理的质量。
7明确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范围和程序。代表应围绕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围绕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增强针对性和可行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应加强组织协调工作,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服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
    凡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或者没有实际内容的,不应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8  认真负责地处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及时进行整理和研究,提出分析报告,拟定承办意见,会同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好交办工作。
有关机关、组织应建立健全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责任制,严格处理程序,提高处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对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或者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亲自负责研究处理。需由几个部门联合承办的,应指定主办单位负责牵头,共同提出处理意见。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处理意见,并答复代表。对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尽快解决并给予明确答复;对应该解决但一时难以落实解决措施的问题,应先向代表如实说明情况,明确办理时限,在妥善解决后再行答复;对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充分说明原因。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对代表提出的对全国人大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按上述要求认真处理;对其他机关、组织承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加强处理情况的督促和检查;对确定的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应组织力量跟踪督办。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应听取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将报告印发下次全国人大会议。
    (四)加强和规范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增强代表活动的实效。
    9明确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活动的内容和原则。代表参加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是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增强参加大会闭会期间活动的主动性和责任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应邀列席或者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会议;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采取多种方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等。

    ——摘自2005年5月26日中发〔2005〕9号文件
    《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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