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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处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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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办联字〔2006〕22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研究处理代表建议并负责答复,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办好代表的建议是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各单位要按照“提高认识,统一交办,分别承办,严格责任,突出重点,认真答复”的要求,认真研究办理,并负责在规定期限内向代表作出答复。为此,提出以下具体要求:
    一、各承办单位应建立健全办理代表建议的责任制度,实行部委主管领导、司局负责人、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责任制,严格办理程序,努力提高办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办的需重点处理的代表建议,以及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或者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代表建议,承办单位应作为重点,由主要负责人亲自负责研究处理,督促落实;必要时,可请有关单位共同研究解决。
    二、各承办单位接收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办的代表建议后,对确实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请于交办会后一周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说明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和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还需向国务院办公厅说明情况,共同协商重新确定应交办的单位,并与应交办的单位联系好,请勿延误不告或自行转交其他单位处理。
为做好转办协调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拟于4月中旬,召开转办协调会,请各承办单位对需转办的代表建议共同研究、协商,并办理交接手续。不能参加转办协调会的省级机关、组织,可以通过电话、书面等形式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省级机关、组织在办理交接手续后,还应及时向受委托交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重新商定的,承办单位对所接收的代表建议应抓紧办理,按期完成。
    三、各承办单位应对代表建议进行研究分析,拟定办理工作方案,工作方案中应包括建立健全办理代表建议责任制度的情况,对代表建议的分析情况,本单位确定的拟重点办理的建议情况,办理工作的进度和要求,加强与代表沟通的计划,以及对上一年度承办的代表建议中应该解决但一时难以落实解决措施的问题安排跟踪办理等内容;对代表建议中提出的主要问题或者同类问题,应统一研究办理措施。请各承办单位于4月20日前将办理工作方案的书面材料和电子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
    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办的需重点处理的代表建议,各承办单位应进行整理分析,在收到交办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承办工作方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负责督办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方案中应包括对重点处理建议的分析情况,办理工作计划、拟采取的措施和办理要求以及预期的成效等内容。由多家单位共同办理的重点建议,牵头办理单位在制定承办工作方案时应征求参加办理单位的意见。
    四、由主办单位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办理的代表建议,协办单位应在收到代表建议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代表。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有关承办单位应依照各自的职责办理 ,并分别答复代表。由多家单位共同办理的重点建议,牵头办理单位应主动与参加办理单位协商和共同研究,参加办理单位应积极配合。
    五、各承办单位应认真负责地研究办理代表建议,努力提高办理质量。在办理代表建议过程中,应密切与代表的沟通、联系,通过走访、调研、座谈、以及利用各种通讯手段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代表的意见。对上一年度承办的代表建议中应该解决但一时难以落实解决措施的问题,有关承办单位应在上一年度办理答复的基础上,根据已制定的改进计划和具体方案,跟踪办理和落实,并在妥善解决后再次答复代表。
    对需重点处理的代表建议,应邀请相关代表参与调查研究,与代表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必要时,可以请负责督办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派人参加有关调研工作。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九条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的规定,各承办单位办理的全国人大代表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应于2006年6月14日前答复代表;确有困难的,至迟不得超过9月14日。
    七、各承办单位应在做好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答复代表。对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应尽快解决并明确答复代表;对应该解决但一时难以落实解决措施的问题,应先向代表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制定改进计划和具体方案,明确办理时限,在妥善解决后再次答复代表;对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充分说明原因,给予详细答复。
    八、各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的答复,要有实际内容,意见要明确、有针对性,要力戒空话、套话,避免答复流于形式。对不同的代表建议中的同类问题,应统一考虑作出答复;代表建议中提出的问题,如已经有法可依或者有明确政策规定的,要具体说明情况,明确答复;由主办单位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办理的代表建议,主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综合相关协办单位的办理意见,统一答复代表。
对需重点处理的代表建议,承办单位答复前,应先征求负责督办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意见。由多家单位共同办理的重点建议,牵头办理单位还要征求参加办理单位的意见。
    九、各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的答复,应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由省部级单位分管的负责人签发,重点建议应由省部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落款应署明本单位的名称并加盖公章。对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应分别直接答复每一位代表,或者商领衔代表同意后请领衔代表转复其他代表。
各承办单位应统一印制《代表建议办理和答复征求意见表》(见附表1),填写建议编号和承办单位名称后,与答复一并寄送代表。
    十、各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的答复,需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每件一式二份;有关省级机关、组织对代表建议的答复,应抄送受委托交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一份;重点建议的答复,应抄送有关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一份;代表建议全部办结后,请各承办单位将代表建议答复制成电子版送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请将办理情况按以下分类注明(标在建议答复首页右上角):(一)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在本年度内能够及时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已有规定,承办单位明确说明了有关情况的,用“A”标明;(二)所提问题从闭会之日起3年内能够基本解决,承办单位已制定解决措施或已列入改进计划,并明确答复代表办理时限的,用“B”标明;  (三)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从闭会之日起3年内难以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C”标明。属于“C”类答复的,承办单位应充分说明原因和理由,并尽可能的就代表所提问题开展相关调研,加强与代表沟通,争取代表的理解和支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和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给代表的答复,还需抄送国务院办公厅一份。
    十一、承办单位在代表建议全部办结后,应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综合报告办理情况。办理情况报告应包括与代表沟通的情况并附表(见附表2),代表建议提出的主要问题处理情况,采纳代表建议改进工作的情况,取得的办理成效和社会效果,以及对上一年度承办的代表建议中应该解决但一时难以落实解决措施的问题跟踪办理情况等内容。请各承办单位于10月10日前将办理情况报告的书面材料和电子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有关省级机关、组织应将办理情况报告同时抄送受委托交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
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办的需重点处理的代表建议,承办单位办理完结后,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专题报告办理情况。多家单位共同办理的重点建议,由牵头办理单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提交书面报告。
    十二、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有关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处理,承办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将对承办单位的办理答复情况进行检查,对办理认真、成效突出、代表们普遍满意的承办单位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办理态度不认真、答复简单敷衍的承办单位予以通报。(承办单位给代表答复的办文格式)(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部(委)

××××字〔2006〕号签发人:


对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号建议的答复

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的建议收悉,
现答复如下:部委(印章)
年月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承办单位给代表答复的办文格式)(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字〔2006〕号签发人:


对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号建议的答复

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的建议收悉,
现答复如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印章)
年月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附表1

代表建议办理和答复征求意见表
建议编号(由承办单位填写)承办单位名称(由承办单位填写)对办理和答复
工作的意见A、满意B、基本满意C、不满意对改进代表建议处理工作的建议1对承办单位改进办理和答复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2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改进代表建议工作的建议:
代表签名:注:请代表本人填写并签名后,于2006年9月30日前将此表寄送或传真至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处(联系电话:010-63098126、83083291;传真:010-63098413、83083936;邮编:100805;E-mail:yajy@npcgovcn)。附表2

××承办单位与代表沟通情况表
代表建议
编号联系代表
的人次与代表联系的方式电话信函座谈调研其他注:在办理代表建议过程中,总计联系代表人次,涉及件代表建议,其中,电话方式联系代表人次,信函方式联系代表人次,座谈方式联系代表人次,调研方式联系代表人次,其他方式联系代表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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