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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十届四次会议提案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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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全厅字〔2006〕19号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国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和《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要求,就政协十届四次会议提案的办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
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领导。对提案办理工作要有部署、有督促、有检查、有总结。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狠抓落实。既要注重办理工作态度,更要注重办理工作实效,使提案发挥应有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提案的具体办理
(一)交办和回复
交办:在提案交办会上,各承办单位对本单位办理的提案(提案打印件和提案电子版),要认真进行清点、核对,办理签收手续;如发现有不应由本单位办理的提案,在交办会期间及时调整;提案交办会后如个别提案还需要调整的,要在会后10日内,与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政协提案办公室)协商,重新确定承办单位,调整期限过后,不再进行调整。
回复:每件提案办结后,都需将复文寄送提案者和全国政协提案办公室。于8月底前将本单位已办结的全部提案复文,按照统一格式要求制成电子版,送交全国政协提案办公室。
(二)分办和会办
分办:提案审查意见指明分别办理的,由各有关承办单位分别办理并答复提案者。
会办:提案审查意见指明主要办理和会同办理的,会同办理单位应在5月底前将办理意见函告主要办理单位,由主要办理单位汇总办理意见后答复提案者。主要办理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意见不一致的,主要办理单位要积极与会同办理单位沟通、协商,办理意见一致后答复提案者。
(三)办理期限
政协十届四次会议期间的提案,要在8月底前办复;平时提案,要在收到提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办复;对一些难度较大、不能如期办复的提案,应在办理期限内向提案者说明,同时函告全国政协提案办公室,并争取在年内办复。
(四)办理要求
要不断提高提案办理质量和效率。提案复文均须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统一的格式行文。在做好答复工作的同时,要抓紧相应的落实工作。凡提案所提问题应予解决并具备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应订出计划,创造条件 ,逐步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应实事求是地向提案者作出说明。
三、重点提案的选择与办理
承办单位接到提案后,要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及时研究、分析,选择一些重点提案,采取多种形式进行重点办理,并将重点提案题目,于交办会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全国政协提案办公室。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将结合年度工作安排,积极配合承办单位做好若干重点提案办理的协调、沟通工作。
四、做好提案的综合分析
各承办单位接到提案后,要及时对本单位承办的提案进行综合分析。综合分析主要是:本单位承办提案的特点、集中反映的问题及相关提案的数量、“一案多事”提案的数量等,形成书面材料,随同本单位选择的重点提案题目,一并送交全国政协提案办公室。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将在内部刊物上刊登,以加强对提案情况的沟通与交流,促进提案工作质量的提高。
五、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联系
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要加强与提案者的联系,可采取走访、座谈、电话、信函等方式与提案者进行沟通,凡有条件的,要多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共商解决的办法,促进提案的落实。特别是对多年反复提出的问题、提案者对办复不满意的,要分析原因,主动与提案者交换意见,进一步做好解释或答复工作。
承办单位向提案者寄送复文时,要同时寄送《征询意见表》。该表将由全国政协提案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后寄送承办单位。如承办单位直接收到反馈意见,也应复印1份,寄送全国政协提案办公室。
六、推荐优秀提案
承办单位要做好本次会议优秀提案的推荐工作,为本届政协五年召开一次的优秀提案表彰会做准备。推荐优秀提案是表彰优秀提案的基础性工作,各承办单位要予以充分重视,在本次会议提案承办工作完成之后,按照优秀提案的标准认真地推荐,于8月底前将优秀提案推荐表寄送全国政协提案办公室。
七、提案办理工作总结
承办单位要在8月底前对办理工作进行总结,总结材料与提案复文的电子版一并寄送全国政协提案办公室。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总结要与人大建议的办理工作总结分开。总结要反映办理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具体举例说明办理的实际成效。承办单位办理工作总结中的有关内容,将体现在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开幕会上的提案工作情况报告中。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将根据办理情况和办理总结,选择若干单位的办理工作概况,推荐为全国政协常委会关于政协十届四次会议以来提案工作情况报告的附件,发送全体政协委员。
承办单位可根据各自情况,结合办理工作总结,对认真办理提案的下属部门和经办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附件:1提案复文要求
2提案复文格式
3征询意见表附件1

提案复文要求

一、提案复文要按统一格式行文,注明案号、类号及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加盖公章。
二、在抄送全国政协提案办公室的复文右上角处,根据办复情况作出不同标记:
提案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
提案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准备解决的,用“B”标明;
提案所提问题因受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只能以后研究解决的,用“C”标明;
提案所提问题留作参考或不可行的,用“D”标明。
三、复文的寄送:
委员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人1份;党派、团体提案,办理复文寄送该党派、团体机关3份;政协界别小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3份;党派小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该党派机关3份;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办理复文寄送该专门委员会办公室3份。
中共中央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办的复文,要加抄中共中央办公厅1份。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办的复文,要加抄国务院办公厅1份。军队系统经办的复文,要加抄中央军委办公厅1份。复文内容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同时抄送。
所有复文均须抄送全国政协提案办公室3份。
四、8月底前,承办单位要将复文按规定格式制成电子版送交全国政协提案办公室。附件2办复情况标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部(委)(2006)字第号

对政协十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第号(类号)提案的答复

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的提案,现答
复如下:

 

 

(印章)
年月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
抄送:附件3

政协十届四次会议提案
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提案人提案号通讯地址
及电话案由承办单位
及电话一、对办理态度是否满意:


二、对办理结果是否满意:


三、有何进一步的建议和要求:注:此表由提案者填写后寄回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100811)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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