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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湖北省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办理答复省政协提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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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2003〕8号《通知》和省委、省政府文件精神,以及《政协湖北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认真做好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领导,严格交办程序
各承办单位要将提案办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指定专门机构和选派专人负责日常工作。要建立健全办理工作制度。1、收到提案后,要对照交办清单清点提案件数,如果有误,速与省政协提案办公室联系(027—87234505)。2、对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在10天之内将提案和回执单一并退回交办单位,并说明退回理由及该件所属承办单位。
二、注重办理质量,提高办理时效
坚持实事求是精神和认真负责的态度,注重办理质量,讲究落实效果。除特殊情况外,省政协全会期间的提案,在7月底以前办复完毕;闭会期间提出的提案,一般应在收到提案后的3个月内办复完毕。属于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提案,会办单位在收到提案的45天之内将会办意见送主办单位,以便主办单位汇总。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并非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各方都要顾全大局,密切配合,共同致力于办理和落实工作。
三、虚心征求意见,认真做好答复
各承办单位要密切同提案者联系,争取每件提案都同提案者见面。要委派合适人员与提案者见面,以示重视。会办单位在向主办单位提出会办意见之前,应见面征求意见。条件允许的,主办单位可与会办单位联合征求提案者的意见。
认真做好提案的答复工作。1、对提案中所提意见和建议,要逐条答复,切忌答非所问、避重就轻。2、在答复正文之前,开宗明义就提案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表示肯定或否定,简要介绍办理工作过程。对情况较复杂,难以如期办复的提案,可先说明理由和办理经过,待办理工作结束后,再正式答复;对列入计划解决的提案,应作出阶段性答复;办理工作又有新的进展,再以书面形式函告提案者,并抄送省政协提案办公室。
对“不满意”的反馈意见,务必认真研究,再行沟通和解释,并重新办复。
四、注意答复程序,规范行文格式
提案答复必须经领导审查签字,然后按照规定格式(格式附后)打印,并在文稿右上角标明;(1)提案所提意见和建议当年可以落实或基本落实的标“A”;(2)提案所提意见和建议正在落实,但年内不能办完的标“B”;(3)提案所提意见和建议列入计划落实的标“C”;(4)提案所提意见和建议因条件限制不能解决而作解释说明的标“D”。
答复文稿须加盖单位公章,不能使用单位内设机构公章。
提案答复按以下要求寄送:(1)提案者各一份,并附寄《湖北省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一份。(2)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一式二份;(3)属党群系统的承办单位,抄送省委办公厅一式二份;属政府系统的承办单位抄送省政府办公厅一式二份。附:(1)答复省政协提案的格式承办单位名称
A(B、C、D)

关于对省政协届次会议第号提案的答复

委员(或单位):
您(或单位)提出的关于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在正式答复前,请先明确对提案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表示肯定或否定,然后简要介绍办理工作的过程)

(单位公章)
年月日

主管领导联系电话
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一式两份
省委办公厅或省政府办公厅一式两份附:(2)会办意见答复格式会办单位名称
A(B、C、D)

关于对省政协届次会议第号提案会办工作的意见

主办单位名称:
现将省政协届次会议第号提案提出的有关方面的建议办理(落实)情况函告如下,请综合后一并答复提案者。

(单位公章)
年月日

主管领导联系电话
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一式两份
省委办公厅或省政府办公厅一式两份附:(3)
湖北省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提案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提案编号承办单位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填表日期:年月日注:请承办单位给提案人寄送答复时附上此表;提案人填写后再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邮政编码:43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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