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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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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并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征管办法。 (二)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 (三)开展税收行政执法、监督和检查,办理税务行政复议。 (四)组织实施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制定征收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贯彻执行。 (五)编报地方税收长远规划和年度税收收入计划,做好监督、执行、检查和落实工作。 (六)负责管理全省地税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经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市(州)和直管市(林区)地税局领导干部;备案管理县(市)地税局局长。 (七)负责全省地税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省局管理干部的监督及其案件查处工作;负责系统工会工作。 (八)组织和指导全省地税系统干部队伍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管理省税务学校。 (九)组织税收宣传和理论研究。 (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地税局机关内设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起草和批转有关文件、报告;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文电处理、文书档案、工作督办、信访、保密、保卫、调研、信息、宣传;负责制定机关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二)流转税管理处 负责营业税、涉外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负责文化事业费、河道堤防维护建设费、地方教育发展费、旅游发展基金等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制定有关的税收法规草案、制定相应的政策和管理办法,并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调查研究和解决征收管理中出现的政策业务问题;负责对税源、规费费源进行政策监控和管理;监督检查政策执行情况。 (三)地方税管理处 负责管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镇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屠宰税、筵席税、教育费附加等业务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制订有关具体规章和征税办法;调查研究和处理执行税收政策中的有关事项;参与地方税制改革的调查研究;办理法定的减负税的审核、报批和跟踪管理。 (四)所得税管理处 负责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业务管理;管理城镇集体企业财务制度和私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在授权范围内制订有关税收政策和具体管理办法,并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调查、研究并处理所得税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参与所得税制的改革研究;对所得税税源进行监控和管理;组织办理法定减免税的审核、报批和跟踪管理。 (五)征收管理处 负责地方税收和规费的具体业务指导、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综合性的税收征管法规,制定与其配套的征收管理制度;负责建立和完善地方税收征管体系和征管手段现代化工作;监督检查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资料的落实工作;管理税收发票和票证。 (六)计划财务处 汇总分析全省地税系统税收会计、统计信息数据;拟定税收计划和相关的会计、统计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全省地税系统纳税凭证的印刷、发放;负责全省地税系统的税务经费、财务、装备和资产管理,制定并监督检查全省地税系统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编报审核全省地税系统的财务预、决算;办理各项经费的领拨;组织实施全省地税系统的内部财务审计。 (七)政策法规处 负责税政调查研究;研究提出地方税制改革建议;组织实施税收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办理税收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承办重大税收案件的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承办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于地方税收的建议和提案。 (八)人事处 拟定全省地税系统人事管理制度,管理全省地税系统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市(州)和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领导干部及相应级别的干部,备案管理县(市)地方税务局局长;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负责机关并指导全省地税系统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汉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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