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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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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省环保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湖北省环保条例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开发计划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组织拟定有关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等污染防治管理的办法和措施;监督全省执行国家禁止(或严格限制)建设的重大污染项目名录和省化学品优先控制名录;负责全省化学品环境管理。 (三)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向省政府提出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监督管理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 (四)指导和协调解决市州、部门之间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五)贯彻执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起草全省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编报全省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省内环境状况公报。 (六)组织实施全省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规定审定全省开发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管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七)管理全省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八)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全省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对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新闻出版工作。 (九)负责全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管理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省内履约活动;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受省政府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宜。 (十)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机构编制与人事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助市州党委做好环保部门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指导全省环保系统在职人员岗位培训和教育工作。 (十一)负责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及省环境保护利用外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环保局设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拟订地方性环保政策和措施;承担环保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组织对环保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负责重要文件、报告的起草和调研工作;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宣传教育、信访、保卫、档案、保密、信息及机关财务工作;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市、州间环境污染纠纷情况通报及联络工作;组织办理人大、政协提案、议案工作;负责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规划与财务处 拟定全省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管理环境保护统计和信息工作;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拟定和组织实施全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承办省政府补助的环保系统项目审核工作;组织编制全省环境状况公报;归口申报全省环保系统收费和收费标准,监督管理局机关、直属单位的经费及国有资产;负责省控监测网站规划投资建设和归口联系省环境监测中心的工作;负责省环境保护利用外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科技标准处 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引进;组织指导环保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环保科技成果;制定地方环保行业标准;管理全省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保产业发展;管理并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省内履约活动;管理全省环保系统对外合作;承办我省涉外环境污染处理和涉外环境保护事宜。 (四)污染控制处 拟定并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排污收费等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措施;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行政代执行等环境管理制度;负责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定和监督省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承办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出口许可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稽查工作,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五)监督管理处 拟定和监督实施开展建设活动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负责新建项目的环境污染防治;指导全省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工作。 (六)自然生态保护处 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自然生态环保地方法规和规章;组织拟定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组织编制全省自然保护区规划;提出新建的各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协助监督管理省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七)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与人事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配合协助市州党委做好环保部门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会同主管部门组织全省环保系统专业技术职务、工人技术等级评定工作;规划和指导全省环保系统在职人员培训和教育工作;负责全省环保系统表彰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党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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