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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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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我省有关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掌握动态,提出政策性建议和意见。 (三)监督实施和完善我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组织指导省辖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庆祝活动。 (四)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协调处理民族关系的重大事宜,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负责组织、承办我省支援西藏、新疆建设工作和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五)分析我省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研究提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参与有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专项贷款、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与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和协调经济发达地区与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和扶贫开发工作以及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六)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我省少数民族教育、文化、艺术、卫生、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事务。 (七)负责组织民委委员开展活动,协调和督促民委委员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国家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优惠政策。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组织、统战、人事部门做好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 (八)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九)负责培训全省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参与对少数民族代表人物和宗教上层人士的政治安排。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办好宗教院校。 (十)对政府系统民族宗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加强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联系;办理宗教团体须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协助地方政府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问题。 (十一)负责委机关和省级宗教团体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及党群工作。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宗教界人士的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十二)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民宗委设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文秘、档案、信息、保密、信访、外事、机关保卫和委召开的会议组织等工作;负责机关政务、事务、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和接待民族和宗教方面的学习、参观、考察事宜;负责对民族宗教问题理论政策的综合研究,起草省民宗委的重要文件。 (二)财经处 参与研究制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民族地区的扶贫与开发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及经济技术协作工作;参与管理有关专项资金及专项贷款;负责民族自治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综合统计与分析。 (三)政法宣传处 指导和监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与宣传,参与地方性民族宗教法规及其它地方性法规中有关民族宗教条款的拟定、执行、宣传和监督,负责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的指导和组织工作,参与调解民族纠纷,办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和处理民族关系方面的有关事务,指导民族乡(镇)和杂散地区民族工作。 (四)文化教育处 参与研究制订有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和新闻出版事业的法规及规划。开展我省少数民族的对外文化艺术交流,调查研究全省民族教育状况,参与民族教育、卫生专项经费的分配管理,承担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工作。 (五)宗教一处 负责全省佛教、道教、伊斯兰教等方面的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对策,参与提供立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改依据;协助有关宗教团体办好所属武昌佛学院、省道教协会的宗教院校,负责有关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工作;检查督促国家有关政策的落实,研究民族宗教的历史和现状;负责对省佛教、道教、伊斯兰教活动场所的登记与管理;处理有关宗教团体的涉外事宜。 (六)宗教二处 负责全省天主教、基督教等方面的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对策,参与提供立法和有关法规修改的依据;协助有关团体办好中南神哲学院、中南神学院,负责有关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工作;指导教会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治、自养、自传的方针,开展对外友好交往,处理有关宗教团体的涉外事宜。负责对天主教、基督教活动场所的登记与管理。 (七)人事处与机关党委、纪检(监察)机构合署办公。 负责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负责对宗教院校神学院教职员工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省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党群、老干部及纪检、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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