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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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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规章,结合湖北实际,组织研究、拟定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和有关政策;协调、督促、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监督、检查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对下级计划生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二)深入调查研究,掌握计划生育工作动态,进行信息交流和分析研究;向省委和省政府报告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对出现的新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 (三)根据国家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计划生育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对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负责计划生育统计和分析研究工作。 (四)制定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实施全民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协调宣传、新闻、文化等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工作。 (五)综合管理、指导、监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订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和规范;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对避孕药具发放进行监督管理。 (六)编制国家和省财政拨付的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的预、决算及全省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监督、检查计划生育药具的供应与管理;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使用进行检查、监督;管理委机关、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 (七)制订全省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八)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和有关人口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计划生育国际援助项目。 (九)指导省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 (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计生委设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计划生育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负责起草重要文件、报告;负责编制全省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的预、决算,指导全省计生系统财务和基本建设工作;拟定全省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全省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督促检查社会扶养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档案资料、政务信息、机关财务、信访、保密、督办以及基建、保卫等机关行政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全省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划和管理工作,调查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全省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及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协调全省计划生育系统法制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组织人口与计划生育问题的综合性、前瞻性研究;协助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负责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及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三)规划统计处 编制我省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对各市、州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负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负责拟定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监督实施、考核评估;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抽样调查;指导各级计生部门建设计算机管理系统,指导基层进行育龄妇女生育信息管理。 (四)科学技术处 负责制订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具体规划;指导有关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成果的评审、鉴定、转化和推广应用,协助管理国家计生委下达的科研课题;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综合管理;对节育技术和药具发放进行指导、监督;拟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药具、节育技术推广使用的规章;围绕生育、节育、不育拟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 (五)宣传教育处 拟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开展全民性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协调新闻、宣传、文化等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工作;规范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品的管理;组织委新闻发布会。 (六)人事处 拟定全省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规划;拟定人口与计划生育专业教育、国家公务员培训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指导全省计划生育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对各级党政领导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党组织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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