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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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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概述

 

  为推进政务公开,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省政府令第26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以下简称政府机关)在其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相关信息。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便民和及时的原则。

 

   二、市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主要内容

  

        市政府信息公开包括市政府层面的信息公开和市政府各职能机构的信息公开。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市政府层面的主要信息,市政府各工作机构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各自的主要信息。向社会主动公开市政府层面的主要信息有:

 

  1、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2、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3、城镇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各类专业规划及其执行情况;


  4、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和程序以及行政收费项目的依据和标准;


  5、与人口、自然资源、地理、经济发展等有关的基本情况;


  6、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以及审计状况;


  7、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及调整、变动情况;


  8、影响公众安全的疫情、灾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以及处理情况;


  9、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情况、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10、政府采购目录、限额标准、采购结果以及监督情况;


  11、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12、公务员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结果的有关情况;


  13、政府机关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主动公开的市政府层面信息,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十堰政务网,网址:www.shiyan.gov.cn),市政府公报、新闻媒体和信息公开栏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公开。

 

  市政府各职能机构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和方式由职能部门确定。

 

  属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机关应当在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15日。

 

  三、市政府依申请公开信息的有关事项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和办法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政府机关公开其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或口头向有关政府机关提出。口头申请的,政府机关应当作好记录。

 

  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等,以便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查询和答复。

 

  政府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登记,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同时答复申请人。决定公开的,应当在申请人办理申请手续后当场公开;不能当场公开的,应当在申请人办理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公开。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向有关监督机关反映。

 

  政府机关应当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和实际需要,结合信息的特点,决定采取适当的公开形式。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公开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政府机关信息公开专门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期限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决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机关不得自行或者通过第三方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

 

  政府信息含有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政府机关应当公开可公开的内容。

 

  (二)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及各职能部门为受理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机构,受理时间为法定正常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各受理机构的联系方式见附表。

 

  (三)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十堰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市政府门户网站(www.shiyan.gov.cn),下载电子版本。申请人可通过前述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即可。

 

  (2)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申请的处理

 

  受理机关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流程图。

 

  4、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 检索费

 

  政府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按照提供政府信息的件数收取检索费。检索工作包含政府信息搜索、审查、编辑等。检索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0元。

 

  (2)复制费

 

  1)复印费(含纸张),黑白复印费的收费标准为A4纸每页0.2元;A3纸每页0.4元。彩色复印费的收费标准为A4纸每页1.00元;A3纸每页2.00元。

 

  2)打印费(含纸张),黑白打印的每页A4纸为0.50元,彩色打印的每页A4纸为0.60元。

 

  3)磁盘每张10元。

 

  4)光盘每张20元。

 

  (3)邮寄费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邮政局规定的资费标准计收。

 

  (4)递送费

 

  按照市场价格计收。

 

  政府机关通过其他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公开并需收费的,需报市财政和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申请人要求所发生的复制、邮寄、递送费用可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执行。

 

        附图:《十堰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图》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对于政府信息公开中违反政府信息公开中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和时限规定的;有偿或变相有偿提供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违反规定收费的;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的;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室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不相关的,有权要求政府机关及时更改。受理的政府机关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对伪造、篡改政府信息,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表一

十堰市受理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机构

 

机构名称

电话

传真

1、政府办公室

 

 

2、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8653376

8665520

3、经济委员会

8111676

8111676

4、教育局

8665634

8486626

5、科学技术局

8663572

8118101

6、民族宗教事务局

8111240

8111240

7、公安局

8112108

8112184

8、监察局

 

 

9、民政局

8651357

8658610

10、司法局

8665247

8665247

11、财政局

8665122

8653860

12、人事局

8652168

8680245

13、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8663245

8663245

14、国土资源局

8662140

8118452

15、建设委员会

8661148

8656267

16、交通局

8654222

8653628

17、农业局

8651332

8665664

18、林业局

8651027

8652950

19、水利水电局

8116310

8116310

20、商务局

8800234

8800208

21、文化体育局

8665553

8651576

22、卫生局

8117000

8117025

23、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8651904

8651904

24、审计局

8117278

8117277

25、环境保护局

8654304

8116850

26、统计局

8116386

8651186

27、粮食局

8116953

8656970

28、法制办公室

8652710

 

29、旅游局

8675372

8119420

30、外事侨务办公室

8665589

8665589

3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8652287

8652287

   

    


十堰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姓名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

*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人代表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

 

*申请时间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所需信息的用途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选)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选)

     纸面

     电子邮件

     光盘

     磁盘

     邮寄

     快递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

*为必填项


 

十堰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说明

 

  一、编制目的

 

  为推进政务公开,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省政府令第262号),现遵循政府信息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机构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查询,特编制本目录。

 

  二、机构名称及代码

 

  机构名称: 十堰市人民政府
  机构代码: XXX

 

  三、入编范围

 

  根据《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应当向社会免费公开本机构的政府信息。本公开目录共收编了机构职能、政策法规,规划计划,业务工作,其他等五大类政府信息,详见附表。

 

  四、目录指标解释

 

  1.信息名称及内容描述:指信息条目的标题和内容的简介;

 

  2.产生日期:指信息形成的时间;

 

  3.编号:指为方便信息查询和检索所编制的一组代码。

 

  编号代码共有 11 位,由 1 位字符和 10 位数字组成,分别表示信息分类码、机构代码、信息生成年度和信息顺序码。其中:代码的第一位为信息分类码,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即“ A ”代表机构职能类;“ B ”代表政策法规类;“ C ”代表规划计划类;“ D ”代表业务工作类;“ E ”代表其他。

 

  第二至第四位为机构代码,用本单位的档案全宗号表示;

 

  第五至第八位代表信息生成年度,如: 2001 、 2004 等;

 

  第九至第十一位为信息顺序码,如: 001 , 999 等;

 

  例如: A1292004001 则表示: A :机构职能类; 129 : ×× 市 ×× 局档案全宗序号; 2004 : 2004 年; 001 :第 1 条信息。
 
  五、使用本目录注意事项

 

  1.本信息目录中的所有资料只是基于普遍的、一般的社会事例进行了总结与归类,仅供一般参阅。凡涉及具体的、特殊的个案处理,可直接致函有权机关申请查阅信息。
 
  2.本信息目录中的所有资料优先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十堰政务网,网址:www.shiyan.gov.cn)公开,市政府公报、报刊、电视、广播和信息公开栏等方式作为扩大公开的补充。了解本信息目录中的详细资料,请登陆十堰政务网查阅公开信息的文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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