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推进依法行政,使市政府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各项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 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指示、决定,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主动听取市政协、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意见,忠实履行职责,确保政令畅通。
三、市政府要牢固树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切实做到始终扭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放松。要集中力量解决好经济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着力抓好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大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提高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大胆解放思想,锐意开拓进取;要完善政府职能,改进机关作风;要强化科学管理,提高管理水平;要敢于真抓实干,勇于探索实践;要勤于学、敏于思,善于总结提高;要自觉勤政为民,廉洁自律。
五、以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及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宗旨。
六、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树立大局意识,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七、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
八、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九、市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等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十、副市长、秘书长按照各自分工或受市长委托做好工作。工作中的重要情况或重大事件,应及时向市长汇报或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决定。
十一、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常务副市长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二、市政府组成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章、决定,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十四、市政府实行民主集中制。既要充分发扬民主,又要体现高度集中,凡需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充分征求市政府各位副市长和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意见;决议后应坚决按决议执行和落实,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十五、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关重大人事、财经问题,副市长提交的分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集体决策;涉及有关方针、政策问题要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慎重决策。
十六、重大紧急事项,由市长临机处置,需报告省政府或市委、市人大常委会的,事后应立即报告。
十七、正副市长之间工作要经常通气,相互配合。
十八、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区(市)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九、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各地、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
第四章 依法行政要求
二十一、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行政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规章,确保行政规章的质量。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市政府的决定和行政规章。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行政规章、发布决定,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要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四、提请市政府讨论和审议的行政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行政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五、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抓好综合执法。
第五章 工作安排布局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二十七、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和审议的行政规章草案、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二十八、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二十九、国务院、省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贯彻落实的安排意见,国务院及部委、省政府领导来随视察、检查和调研等活动,涉及需要市“四大家”相互衔接的有关事项中政府的安排意见,政府工作中需市委集体决定的重大事项等事前必须向市委报告。
三十、年度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安排意见以及运行过程中的调整意见,中长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安排意见等必须向市委报告。
三十一、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采取书面、口头等形式向市委报告重大事项。
三十二、向市委报告的事项市委作出决定后,严格按市委的意见执行,切实维护市委统一领导的权威,在工作过程中狠抓督促、检查,确保贯彻落实。
第六章 行政监督
三十三、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三十四、市政府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一是提请市人大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工作报告,审议通过后要将工作报告中的各项工作任务及时分解到各责任单位。二是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及市政府部门专题工作报告,对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重要审议意见,要及时办理,并报告结果。三是不定期地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报告全市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及其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并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同时,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安排政府组成成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
三十五、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一是市政府召开的政府全会和有关大型工作会议,应主动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参加;二是积极参与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的执法检查、视察活动;三是市政府作出的有关重大决定、决议事项,必要时主动提请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四是积极办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议案和意见、批评、建议,按规定时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办理方案,落实办理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每年分2次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对议案和意见、批评、建议的办理、落实情况进行视察和督查,认真、诚恳地向代表回复办理结果;五是主动邀请市人大代表视察和评议市政府工作,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不断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
三十六、认真接受政协、民主党派和社会各界的民主监督。一是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事先要听取政协和民主党派的意见;二是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邀请政协有关负责人参加。同时积极参与配合政协开展的视察、监督活动,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办理政协委员提案,抓好督办落实工作并认真诚恳地回复;三是政府出台的行政规章和重大决策,应由法制部门严把法律关、政策关,确保政府的各项决策符合法律规定;四是虚心接受舆论监督,并把舆论监督作为改进政府工作的重要手段。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政府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五是认真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除特殊情况外,一周内安排人员调查,半月内作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来信来访者回告。影响较大的突发性的群众来信来访要特事特办,现场办理。
三十七、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八、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章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各区(市)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对市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三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四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监督。
第七章 会议制度
四十一、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碰头会议、专题会议制度,并对全市性会议实行有效控制。
四十二、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分析全市经济形势,通报重要情况,讨论市政府总体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双重领导的部门负责同志和邀请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三、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市政府常务会议必须在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研究贯彻意见;
(二)讨论通过市政府颁发的行政规章;
(三)讨论决定重大人事、财经问题及市政府副市长提交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各部门、各区(市)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每月召开1次。
四十四、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十五、市长碰头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召开。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有关政务情况;副市长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副市长之间、市政府各部门之间有关工作;安排部署工作计划。
市长碰头会每两周召开1次。
四十六、市政府专题会议(含现场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按分管的工作分别或共同召开,研究并协调解决政府工作中的一些具体问题。
四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由秘书长报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确定。讨论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工作的,会前应协调一致,对一时难以统一而又急需解决的问题,须将不同意见据实上报,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后列入会议讨论决定。对分管副市长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问题、临时动议的事项、没有与相关部门协商和充分论证以及没有书面材料说明的事项,均不能提交会议讨论。
四十八、凡确定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届时由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作简明扼要的书面汇报。参加会议的部门负责人不带工作人员。
四十九、市政府主持召开的会议,会务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副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会议召集人签发。
五十、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大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其主要任务是:部署涉及全市性的重要专项工作。
五十一、加强会议议题的协调审核。市政府办公室根据《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重要工作、重大改革事项,每年年初提出全年重要议题计划,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每季度提出会议议题具体安排,提前通知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准备。
会议议题涉及多个市政府工作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协调意见应由部门主任或局长签署。经主办部门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报主管副市长协调或由主管副市长委托市政府副秘书长协调,协调后部门意见仍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应在市政府有关会议上将各方理据列明,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会议议题由主管副市长提出的,报市长、常务副市长审定。
凡属副市长、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政府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审批的事项,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安排市政府会议讨论研究。
五十二、市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市)政府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准确地反馈落实情况。市政府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并将落实情况作为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政府年终考核的内容。
五十三、对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实行总量控制。切实压缩会议数量、规模和经费。大力提倡开短会、小会。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市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大会应尽可能采用快速、节俭的形式召开。
五十四、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政府接到市政府会议通知,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出席会议。凡因出差、生病等原因不能出席市政府会议的,应提前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
五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市政府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第八章 公文审批
五十六、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湖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并按公文处理程序办理。市长、副市长一般不直接承接公文。紧急公文,市长、副市长审批后,仍应交市政府办公室处理。
五十七、向市政府的请示,须一文一事,不得多头主送,涉及应由市政府办理的事项,区(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应直接向市政府报告;涉及市政府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直接送有关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经分管的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审核后呈分管副市长或市长审批。
五十八、各位副市长审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公文,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应签送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或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五十九、领导审核或审批公文,须明确具体,上级重要文件应及时阅签,其他公文阅后应提出“拟同意”、“同意”或其他具体意见。
六十、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的公文,由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送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六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九章 作风纪律
六十二、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 一般一个月安排1次。
六十三、市政府班子成员要认真学习和自觉遵守中央、省、市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准则的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财产报告及礼品、收入登记制度,保持清正廉洁。
六十四、公务活动中应该讲党性、讲原则、顾大局、守纪律,在重大人事、财经问题上要坚持、维护、服从集体决策。
六十五、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
六十六、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重点了解和解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以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市长、副市长每月至少下基层2次。下基层要轻车简从,不搞迎来送往。
六十七、政府成员要集中精力抓大事、办实事,集中精力运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集中精力处理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十八、减少事务性活动,除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外,市长、副市长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单位召开的业务会议和各类表彰会、纪念会、座谈会、庆典活动等;确需市政府领导参加的,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市政府领导活动的宣传报道要适度掌握。
六十九、上级政府领导和市外地市州政府领导来随州,按照热情、周到、节俭、实效的原则由市长或副市长陪同接待。上级部门和市外部门领导来随州,一般由对口部门接待,需政府领导出席的,由政府分管的市长参加。
七十、市政府领导参加涉外活动,应事先由市外事侨务旅游局按外事工作规定拟定活动方案,报经市长审批,按方案执行,同时要严格遵守有关外事活动纪律。
七十一、市长、副市长每周五要将下周工作计划交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拟出一周政务活动计划安排表,送交各位市长。并负责与政务活动中涉及的部门联系,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充分准备,以节约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如活动内容临时有变,市政府办公室要及时作出调整。
七十二、副市长离随出差或因事请假,应由本人向市长报告,经同意后应将外出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宜告知市政府办公室。市长离随外出或因事请假,应由本人向市委书记报告。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随出差或请假,应由本人向分管副市长报告,并告知市政府办公室。正副市长的活动应主动向办公室工作人员通气,便于工作联系。
七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部门和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